安华前助理运麻拥仿真枪表罪不成立 当庭释放



(吉隆坡12日讯)吉隆坡高庭今日裁定,被控贩毒和持有假枪的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前助理莫哈末尤索夫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检方未能出示可靠证据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尔在裁决中指出,检方未能出示可靠证据,以证明上述两项控罪的所有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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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要证明有关毒品和两把手枪属被告持有,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对该毒品和两把手枪具有保管或控制权,以及对于该毒品和两把手枪是知情的。
他说,但控方无法证明这一点,也无法证明被告贩毒。
他说,根据目前所有的证词与证据,不应谕令被告出庭自辩。
他因此裁定被告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他说,此案控状援引的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 以及1960年军火法令第36(1)条文。
他指出,若要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下表罪成立,控方必须证明有关毒品属于危险毒品、由被告(莫哈末尤索夫)持有及被告有贩运该毒品的行为。
“若要在1960年军火法令第36(1)条文下裁定被告表罪成立,控方则必须证明涉案的两把手枪是仿真武器以及是被告所持有的。”
他说,此案的大麻是危险毒品及涉案的两把手枪是仿真武器,这点是毫无争议的。
无法证明对涉案车拥专属控制权
此外,法官指出,控方无法证明被告对涉案的车辆拥有专属控制权,以及对车内的两把手枪和毒品拥有保管权或知情权。
他说,证据确实显示涉案的车辆是登记在被告名下,该车属于被告,钥匙也在被告手中,被告的身分证也在车内。
然而,法官说,仅凭这些证词、在没有其他补充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即被告对该车辆拥有专属控制权以及对车内的两把手枪和毒品拥有保管权或知情权。
他指出,被告是在车外被捕的。
被告称遭陷害 警未展开调查
法官指出,被告在被扣押期间曾对录供官员说明,自己是被特定人士设局陷害,但两名调查官未就此事展开调查。
“警方有充分的时间去核实他的说法,却没有这么做。这项疏忽对尤索夫造成了不利影响。”
此案于4月7日开审,控方共传召13名证人供证。
此案的主控官是莫哈末沙布里副检察司。莫哈末尤索夫的主要代表律师是莫哈末沙菲克。
莫哈末尤索夫被控于去年9月6日上午10时15分,在吉隆坡警察总部附近的车辆中贩运305克大麻,违反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一旦罪成,强制判终身监禁及至少鞭笞12下。
他也被控于同日上午9时25分,在武吉加拉路一带某公寓附近,持有两把仿真手枪,触犯1960年军火法令第36(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一年监禁、最高罚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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