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无需尿检 呼气测酒驾可定罪



(布城17日讯)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定,警方在对驾驶人士进行酒精测试时,只需要呼气检测确认醉酒驾车,便可定罪,而无需另行强制血液或尿液检测。
由拿督阿末再迪、拿督法依莎和拿督阿兹米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今日就一宗涉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案件,作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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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判决,警方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B条文取缔酒驾,进行呼气检测已足够,该法令第45C条文下所阐明的血液或尿液检测,并非强制性。
被告体内酒精成分超标被定罪
此案被告是52岁的银行职员卡南勒祖玛南。控状指他于2021年1月1日凌晨1时25分左右,在怡保苏丹依斯干达路驾驶轿车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151毫克的酒精成分,比规定的酒精含指数50毫克,高出了101毫克,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被治罪。
2022年3月4日,推事庭宣判他酒驾罪名成立,监禁14天以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此外,其驾驶执照也被吊销两年。
向高庭提上诉获判无罪释放
他较后向高庭提出上诉,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在此案中,警方有责任要求提供两份呼气样本以供分析,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进行实验室检测,这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C(1)条文规定,警方必须遵循的一项实质程序;然而警方却只对被告进行了呼气检测。
高庭法官指出,一旦初步呼气检测呈阳性,调查阶段就必须遵守陆交法令第45C(1)条文的规定。
陆交法令第45C(1)条文(a)项阐明:通过规定的呼气分析器提供两个呼气样本,以进行分析。
第45C(1)条文(b)项则阐明: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进行实验室检测。
对于被告无罪释放的判决,控方随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于今日作出裁决。
控方的主张是,一旦警察依照上述法令第45B(1)条文,即有关驾驶人士在警察要求下,提供一份呼气样本以进行呼气检测的规定办事,且酒精含量超出法定限度,那就足以构成第45A(1)条文下的定罪,无需再遵循第45C(1)条文中规定的程序。
据了解,被告是在庆祝新年倒数活动后,酒驾被警方逮到的。
法官加入法令中没有字句
法依莎在裁决中指出,三司认为,高庭法官在解读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时犯下错误,并错误地加入了法令中并没有的字句。
她说,高庭法官认为,在上述法令第45B条文下,若初步呼气检测呈阳性,则须根据第45C条文,强制进行呼气、血液或尿液检测。
她指出,但实际上,这些条文中并没有如此规定。
强制血尿检测裁决错误
法依莎进一步说,高庭法官裁定警方必须对被告强制进行血液或尿液检测,这裁决是错误的。
“因此,高庭法官推翻推事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的判决,并撤销被告的定罪,也是错误的。”
她指出,高庭法官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宽松解读,导致被告获无罪释放。
“高庭作出的这项判决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我们裁定推翻高庭的判决,并恢复地庭的裁决,即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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