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福案 | 人权委员会促检讨NFA决定 或公开调查细节



(吉隆坡18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SUHAKAM)对赵明福案件被列为“无进一步行动”(NFA)深表关切,并郑重呼吁总检察署和警方重新检讨NFA的决定,并对应负责任的官员采取必要的刑事诉讼程序。
需解释未追究反贪会官员原因
该会发文告说,如果总检察署和警方仍坚持此案为NFA案件,那么出于良治政府的责任,必须公开警方调查的全部细节,并解释为何在此案件中未追究涉及的反贪会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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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福的不幸英年早逝,再次警醒我们,维护马来西亚的人权、法治和机构问责至关重要。”
赵明福于2009年7月16日被发现从沙亚南玛莎兰广场5楼坠楼身亡。事发当天,他在雪兰莪州反贪会总部接受数小时的连夜盘问。
文告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5(1)条文规定,除非依法,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或人身自由。
“这项宪法条款赋予了公民生命和自由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国家及其机构确保该权利的保障,尤其是在个人受到国家监管或羁押时。”
2014年,上诉庭一致推翻了验尸庭的公开判决,认定赵明福的死亡并非自杀。判决明确指出“一人或多人应对其死亡负责”。
然而,不幸的是,尽管上诉庭10多年前就做出了明确的裁决,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任何已知的刑事起诉或纪律处分,这凸显了执法和机构问责方面存在严重漏洞。
至今,赵明福的家属与公众对正义的追求依然没有结果,已有超过16年时间。
人权委员会重申,宪法第5条不仅仅保护个人免受任意剥夺生命,还对国家提出了积极的义务,要求对所有拘押期间死亡案件进行彻底、公正、独立的调查,并追究责任。
“若未能做到这一点,不仅违反了国内宪法义务,也违背了大马对国际人权承诺的义务。”
支持家属问责调查透明度
人权委员会对赵明福的家属以及所有要求问责和透明度的相关方表示支持。
该会提醒,国际公约《门德斯原则》在有效审讯和信息收集方面强调,必须采用非强迫性、科学依据且符合人权的方法进行讯问。
“《门德斯原则》明确反对在讯问中使用恐吓或胁迫,强调程序性保障的重要性,如允许法律代表在场、享有沉默权,以及对讯问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采纳这些标准对于防止滥权和确保所有在押个人的尊严与安全至关重要。”
人权委员会强烈敦促政府采取迟来的举措,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AT),以明确体现大马致力于终止酷刑、维护人类尊严和加强机构诚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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