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伊斯兰姐妹组织胜诉持异议 法官阿布峇卡: 应由伊法庭审理



(布城19日讯)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指出,伊斯兰裁决(fatwa)只涉及穆斯林的问题,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穆斯林社群,因此,伊斯兰法庭应当是审理此类伊斯兰裁决有效性问题的最佳与最合适的场所,而非由民事法庭(高庭、上诉庭以及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今日以3对1多数票裁决,批准伊斯兰姐妹组织和该组织联合创办人再娜安华提出的上诉,撤销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于11年前向该组织发出的伊斯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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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多数裁决的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和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莉妮。持异议的是阿布峇卡。
阿布峇卡在裁决中指出,尽管还有其他针对该伊斯兰裁决本身的挑战事项,如该裁决不应适用于作为公司的第一上诉人(伊斯兰姐妹组织)。
“但如高庭所指出的,依据有力的法律权威,此案挑战的实质或核心问题仍然是该伊斯兰裁决本身。”
他指出,因此,对此类挑战的裁决权限应属于伊斯兰法庭,而不是民事法庭。
阿布峇卡表示,不应因为伊斯兰姐妹组织是公司,而不能受到伊斯兰裁决的约束。
他说,如果仅因为它是公司,就完全忽视背后支持该公司的个人,这是一种倒退的处理方式。”
他指出,伊斯兰姐妹组织这个名称,本身就清楚表明了伊斯兰姐妹组织的身份。
另一方面,此上诉案此前是由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聆审。其他四司分别是阿邦依斯干达、娜莉妮、阿布峇卡和拿督阿都卡林。
然而,随着阿都卡林已在今年4月退休,因此今日的判决是由剩余的4名法官所作出。
此举仍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78条文所规定的法定人数。
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78条文规定,如果有关案件的法官团队仅剩2人,只要裁决一致,仍可继续诉讼并做出裁决。不过,法令也规定,若仅剩的2名法官在裁决中意见不一致,则案件需要重新审理。
在此案中,如果剩余的4名法官,在裁决中出现2对2的比数,那么案件则需要重新审理。
但此案的裁决票数是3对1,因此虽然此前是由5名法官聆审,在一名法官退休后,仍可由剩余的4名法官继续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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