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爱国条款 中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



(北京28日综合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年元旦实施。这次修法,新增了爱国条款,包括侵害英烈荣誉、否定英烈精神、公开穿着佩戴美化侵略服饰的行为,最高可拘留15天、罚款人民币5000元(约2950令吉)。针对“老幼免责”条文,明确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70岁以上长者,情节严重可拘留。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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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稿一审稿2023年公布时,有关“在公共场所或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条文引起广泛关注,“伤害民族感情”被认为太笼统,全国人大后来决定删除。
新华社昨天发布修订版《治安管理处罚法》显示,新增的第35条规定可被治安处罚的行为包括:
1)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3)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5)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中,第5条是替代之前的“伤害民族感情”条文。上述行为的罚则是拘留5天至15天,或者罚款1000元至5000元。
这次还修改“老幼免责”条文。
特定情形可拘留年龄下调至14岁
第23条在原规定14至16岁、70岁以上、孕妇及哺乳期犯法,以及16至18岁初犯都不执行拘留的条文下,增添(除了孕妇及哺乳期)的例外情况,即违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1年犯2次以上,可执行拘留处罚。此外,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校园欺凌作出处罚规定。
这次修订把一些新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比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天会议还决定,批准5月30日由中国政府代表在香港签署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涉及世贸组织项下争端,将不提交国际调解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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