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程豪.管制药物标价指令存疑:部长有责


医疗体系本身的政策、药物的市场价格,以及协调医生和药剂师所扮演的角色,必须受到更好的法令规范,以达到制度化管制,避免暴利之外,也必须确保消除恶性竞争,不会造成私立药剂师被逼削价而牺牲药物品质,甚至配发没有得到国家药剂管制机构批准的药物,而导致病人的医疗素质大受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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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病人的药物收费与医疗咨询费用合理,切实维护普罗大众的权益,保障病人,是医疗体系本身的责任,也是医药伦理的核心原则。然而,在制定相关政策指令时,部长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与法律责任,尤其在错误引用法令的情况下,更应引咎辞职,展现问责精神。
虽然各药剂厂商通常都会设有“建议售价”(Recommended Selling Price),最终受益的应是病患,他们将从更透明的制度中获利。但要有效管控药品价格,执法时必须依据正确的法令,并确保权力归属清晰。在这方面,管理与执法的权力理应由卫生部负责,其他部门则不应越权干预。
管辖医疗界的相关法令包括1971医药法令、1952年毒品法令、1998年私立医疗机构和医院诊所法令、1952药物买卖法令、1984年药物以及化妆品管制条文等。如果为了保护病人的权益,法律有不足之处,提出修改法令的职责在于卫生部长,而不是让其他部门越权处理。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以及医疗界认为专业领域被侵犯,卫生部在部长的领导下,必须主动在国会提呈修改法案。
药剂不属于普通消费品,其销售方式必须在1952年毒品法令、1952药物买卖法令、1984年药物以及化妆品管制条文下注册和管制。相关法令清楚阐明有关药物的售卖准许证,都在卫生部属下的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和管辖,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获得任何法令授予相关的权力管制药剂。
卫生部应更积极制定明确的政策与法令,全面规范药品的销售方式与价格,以保障病人权益。这不仅关乎价格是否合理,更关键的是确保药品品质不被牺牲。许多病人已投诉部分私人医院药品收费远高于市场水平;相对地,一些大型连锁药局虽以低至市价75%的价格倾销药物,但药品质量却令人担忧,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这种失衡现象亟待政府介入与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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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药剂师为了在恶性竞争中生存,不惜配发未获国家药剂管制机构批准的药物,提供超出其专业范围的咨询,甚至私自更改病人的处方内容,导致不少病人出现并发症与医疗风险。对此,卫生部绝不能坐视不理,必须果断推动政策改革,强化监管与执法机制,维护医疗安全与公众健康。
医疗体系本身的政策、药物的市场价格,以及协调医生和药剂师所扮演的角色,必须受到更好的法令规范,以达到制度化管制,避免暴利之外,也必须确保消除恶性竞争,不会造成私立药剂师被逼削价而牺牲药物品质,甚至配发没有得到国家药剂管制机构批准的药物,而导致病人的医疗素质大受冲击。
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长阿米占在今年5月宣布,根据2011年价格管制以及反暴利法令第10条文,该部门有权力颁布2025年价格管制以及反暴利(医药标价)指令,规定私人医院、诊所和药剂所必须展示药物价格。
部长显然错误援引有关法令,有关指令也不属于2011年价格管制、反暴利法令以及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的管辖范围。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阐明,医疗保健和其他专业的领域都另有专业法令管辖,并不在保护消费者部门的管辖权限内。
因此,阿米占单方面的法律定义已经超越法定权力范围了。在其他进步民主国家,错误援引法律的部长,必须对自己的专业失误负起全部的个人责任,甚至引咎辞职。我相信有关部长会理智的做出进一步行动,避免团结政府的形象被严重破坏。
内阁必须挽救公众日益对政府失去的信心,并改善各部长之间在行政上的协调;部长们在执行任何法令之前,都必须征询专家的意见,包括总检察署,而不能私自片面的解析法令。有意或无意犯上专业错误的部长,应该以身作则,负起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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