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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33pm 05/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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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40年征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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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40年征地争议

逾40年征地争议|上诉庭驳回征地案诉讼 农民无权起诉雪州政府

逾40年征地争议|上诉庭驳回征地案诉讼 农民无权起诉雪州政府
上诉人的代表律师陈诗霞(左二)与团队。左一为苏麟健。右起为黄淑晴、法丁依兹亚。(陈静慧摄)

(布城5日讯)三司今日一致驳回3名的上诉,维持高庭撤销诉讼的判决,裁定他们无法就逾40年的征地争议起诉及另二造。

这3名上诉人是陈国雄(71岁)、 陈国钟(67岁)和陈国语(63岁)。在此上诉案中,他们将雪州大臣、雪州政府和雪州瓜拉冷岳县土地管理员列为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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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指案件仍存法律与事实争议,应透过审讯厘清土地替代承诺是否合法及是否曾履行。

以拿督仄莫哈末鲁兹玛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在聆听了上诉人的代表律师陈诗霞以及代表答辩人的律师哈妮阿兹扎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另二司为拿督莫哈末再尼和莎娜兹。

莫哈末鲁兹玛在裁决中指出,上诉人是基于志期1982年4月19日的一封信,而入禀法庭提出诉讼。

他说,该信由时任雪州大臣签署,然而,信中内容并未显示答辩人需为土地替代负责。

他指出,因此,上诉人的主张无法成立。

“这些答辩人并非须承担责任的一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缺乏理据。”

他谕令上诉人需支付共1万令吉堂费。

根据上诉人入禀法庭的文件指出,他们的家族原持有位于瓜冷的两片土地,土地于1980年代被州政府征用作为采矿计划用途。虽然他们当时接获每英亩1万令吉的赔偿金,但认为金额偏低,并透过时任雪州议员向政府申诉,争取以附近土地替代。

上诉人声称,州政府于1982年回函承诺将安排替代土地,并成立特别委员会处理此事。基于政府的承诺,他们放弃继续上诉并接受赔偿,同时继续耕作有关地段。

然而,事隔数10年,替代土地从未落实,上诉人亦未接获有关协议被废除或委员会解散的任何正式通知。

上诉人在2023年入禀高庭提出诉讼,并将雪州大臣、雪州政府、Kumpulan Perangsang Selangor公司以及雪州瓜拉冷岳县土地管理员列为第一至第四答辩人。

雪州大臣、雪州政府以及雪州瓜拉冷岳县土地管理员随后提出撤诉申请。

现为高庭法官的钟有财于2024年11月7日批准上述三造的撤诉申请,理由为诉讼“无合理根据、无理取闹、滥用司法程序”,并援引2012年法庭程序规则第18条第19(1)(a)、(b)及(d)款。

同时,为维护司法公正,钟有财也裁定,上诉人针对第三答辩人Kumpulan Perangsang Selangor公司的主张,则应在高庭审讯中获得全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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