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丁贤.查拉案,有没有漏网之鱼?


查拉死因还未能解,但是,可以预知的是,家属不会接受只是轻微的提控,民间的不满会扩散,抗议集会也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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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控状?怎么那么轻?”
5名涉嫌霸凌查拉的女生将被提控,一度让民间松了一口气;但是,当控状摊开出来,人们的情绪再度紧绷。
总检察署准备援引刑事法典507C(1)提控她们,即是她们涉嫌导致受害者感觉被骚扰、困扰、恐惧或惊慌。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一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只是,查拉并不是感觉被骚扰而已。真实情况是,查拉死了。警方和检方对得起查拉吗?法律有为查拉伸张正义吗?
这像是布下鱼网,结果网眼太大,鱼都溜掉了。
这也是查拉家属的律师团所担心的事。他们联名发出声明,认为不应该用507C(1)提控,而应改用更重的507D(2)提控。
507D(2)是涉及通过霸凌行为(如挑衅)导致他人企图自杀,或自杀;最高刑罚是坐牢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从罪与罚的等量比重原则,507D(2)是比较恰当的控状。
问题是,目前查拉的死因验尸庭还未开始,未能确定查拉是死于自杀或他杀。
要以507D(2)进行提控,可能引发后来问题。在验尸庭达致结果之前,不能确定查拉因为霸凌而自杀,甚至不能确定她是不是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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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是被人推下楼,那就不只是霸凌,而是他杀,这就属于谋杀案或误杀案,要在刑事法典302或304条文下被控。
而当局目前处理的方式,一边是从霸凌着手,先提控5名涉及女生,另一边是调查死因,通过验尸庭发掘真相。
可以理解的是,及时提控涉嫌霸凌者可以平息众怒,化解民间的不满和抗议。
但是,在不了解查拉死因之前,不管是以507C(1),或507D(2)进行提控,都可能引发后续问题。
例如,家属的律师团指出,一旦5名涉嫌者在507C(1)控状下认罪,或是被定罪,她们最多就是坐牢一年或罚款。因为这项控状并不涵盖导致受害者自杀死亡。
要是日后验尸庭调查发现查拉是因为被霸凌而自杀,那么,在联邦宪法“一罪不得二审二罚”(Double Jeopardy)的原则下,不宜重新以507D(2)(霸凌导致自杀)的条文提控。
律师团的建议是如果当局已经有足够证据显示查拉是因霸凌而自杀,那么就直接以507D(2)提控;如果目前缺乏证据,那么,就等待验尸庭裁决之后,再进行提控。
不过,总检察署迄今没有回应,应该还是会以较轻的507C(1)提控。
不仅查拉家属不接受,民间也满腹疑惑,乃至各种揣测四处扩散,指责当局对查拉案“轻轻举起,轻轻放下”,准备草草结案,让涉案者被轻判,导致查拉沉冤未能得雪。
事实或非如此,只是,内政部长、法律事务部长,以及总检察署都没有进一步解释,特别是验尸庭结果一旦出炉,证明查拉死于霸凌而自杀,或是他杀,涉及者是否能够被另行提控。
查拉死因还未能解,但是,可以预知的是,家属不会接受只是轻微的提控,民间的不满会扩散,抗议集会也会继续。
大家更想知道的是,这5名女生的背景是何方神圣?5人之外,是否还有漏网之大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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