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J:刑事化网络言论属违宪 柯玉莉案裁决开先例


(吉隆坡20日讯)大马独立新闻中心(CIJ)欢迎上诉庭就社运人士柯玉莉案件作出的历史性裁决,即宣判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1)条文中,以“冒犯”或“惹人厌烦”为由刑事化网上言论的做法是违宪的。
该中心执行董事娃茜拉今日发表文告说,这项裁决确认相关条文是模糊且主观,甚至与联邦宪法第10(2)(a)条款保障的言论自由及第8(1)条款的平等权不符,为日后司法判决立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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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上诉庭更指出,把“冒犯”或“令人厌烦”的言论刑事化,等同于赋予当局审查网路言论的权力,与该法令本身第3(3)条文所阐明“不得解释为允许网路审查”的精神背道而驰。
条文被滥用压制批评声音
她强调,这项条文长期以来被滥用来压制批评声音,令维权人士、媒体与艺术工作者陷入恐惧,过去包括揭露贪腐的记者拉丽莎、以政治讽刺著称的法米惹札、“Mentega Terbang”电影团队,以及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安美嘉和律师茜蒂卡欣等人,都曾因批评或创作而受调查。
她认为,这不仅阻碍公民社会与媒体问责,更削弱民主对话。
娃茜拉重申,即便政府在今年修订有关条文,把“令人厌烦”改为“极度厌烦”,但依然模糊广泛,未能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鉴此,该中心呼吁政府立即全面检讨第233条文,并在国会修订或废除前,对其执行设下暂缓令,以全面体现上诉庭判决精神。
她表示,大马如今正面对一次重要契机,应彻底抛弃压制言论自由的法律,迈向保障公共辩论与问责的法制框架,司法机构迄今已经完成了其角色,接下来该由国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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