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署:儿童法虽保密身分 少儿犯罪须负刑责


(吉隆坡20日讯)首相署法律事务组指出,2001年儿童法令不仅保障受害者,也涵盖涉案的被告或证人,但这项法令并不阻止施暴者受罚,任何涉及霸凌行为的少年罪犯仍可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负上刑事责任。
该组解释,儿童法庭的审讯程序皆会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以维护18岁以下儿童的权益与尊严,同时确保案件的保密性,而这项安排也符合2001年儿童法令所规定的儿童福利保障原则,并严禁公开涉及儿童的身分。
ADVERTISEMENT
“儿童法是否只保障受害者?不是,这项法令保障所有儿童,无论是受害者、证人或被告。”
法律事务组是针对刑事法典与2001年儿童法令相关的常见问题作出回应时,这么指出。
当法庭以儿童法庭的形式开庭时,将由一名推事主审,并由两名顾问协助及提供意见,其中一人必须是女性。
法律事务组强调,2001年儿童法令统一了全马18岁以下人士的相关法律,其核心目的是为涉案儿童提供康复与照顾,保障其隐私及尊严,并禁止媒体公开其身分,以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
须为刑事行为负责
法律事务组进一步解释,刑事法典属于实体法,列明刑事罪行及刑罚(具惩罚性质);而2001年儿童法令则属于程序法,提供处理儿童罪犯案件的法律框架。
“儿童法令本身不设刑罚,刑罚是由刑事法典或其他相关惩罚性法律规定。”
换言之,儿童法令并不阻止施暴者受罚,任何涉及霸凌行为的少年罪犯仍可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
针对儿童犯罪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法律事务组明言,每个人都须为其刑事行为负责,包括未满18岁者。
“刑事法典及其他惩罚性法律并不豁免任何人免于刑责,即便涉及儿童罪犯,案件与刑事责任依然相同。”
此外,法律事务组提醒公众,散播可能扰乱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名誉或安全,甚至威胁国家安全的假讯息,属于刑事罪行。
“这类的罪行可依刑事法典第124I条文处理,即任何人透过言语、文字、印刷或其他方式,包括电子媒介,散播足以引起公众恐慌的虚假报告或言论,最高可被判处5年监禁。”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