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健南.查拉命案的省思:对抗霸凌,执法跟不上立法


为什么总检察署和警方不看重类似霸凌个案?除了法律的模糊定位、一些害群之马的廉正问题,我认为主要在于大部分执法官员,乃至我们社会的整体文化思维和醒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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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13岁女学生查拉的死亡个案,继早前在系列群众压力下出现重大转折,包括首相安华亲自下令掘墓验尸、以及启动验尸庭程序查明死因外。
如今又出现重大突破,即总检察署日前在亚庇儿童法庭正式向5名未成年的女学生展开刑事提控!而且更受瞩目的是,由于此案涉及非常严重的学校霸凌嫌疑元素,再加上总检察署正好首次援引于今年3月才新增和生效的相关刑事法典第507C(1)提控此案被告。各方皆非常关注,究竟这项于去年在国会通过,特别针对新趋势网络霸凌严重犯罪问题所新增的刑事法典系列条文,即第507B至507G条文,是否真的有效遏止或至少改善日趋严重的国内霸凌问题。
首先,针对死者父母代表律师质疑当局以过于轻微的条文提控被告,即只是涉及最高1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的第507C(1)条文,而非涉及最高10年监禁的第507D(2)条文。
我认为即已暴露出此新法的其中最大问题,即相关条文所提及的罪刑出现过多模糊和重叠性,很容易导致选择性提控问题。
例如,倘若仔细阅读和比较各个相关新增条文,几乎都是千遍一律在重复几个犯罪字眼,包括威胁、辱骂和侮辱(using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ords),然后导致受害者感觉被骚扰、焦虑、恐惧、恐慌、导致伤害等(feel harassed, distressed, feared, alarmed, causing harm)。
更关键的,正如首相署(法律与制度改革)部长阿莎丽娜本身所承认的,完全没有特别提及霸凌(bullying)这个关键字眼和定义。而涉及最高刑罚主要在1-3年监禁时段不等。
而唯一最特殊和最严重的则是第507D(2)条文,特别提及作出挑衅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作出轻生行为,可面对最高1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简而言之,在这起闹出人命和举国瞩目的个案里,总检察署竟然在新的所谓霸凌法里,选了一个涉及最轻微的罪行,来提控涉嫌霸凌查拉的5名同学。而且还特别强调此提控跟查拉的死因无关。试问有谁能接受?
所以在这方面,我非常同意死者父母代表律师的看法,即当局理应以更对称并涉及最高刑罚即10年监禁的第507D(2)条文展开提控。或至少在还未确定查拉的死因是否跟有关被告的霸凌行为存有直接关联之前,先等待即将展开的验尸庭结果,才来展开更成熟和有把握的提控。何必急于一时或仓促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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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查拉个案早前之所以引起全国怒气,主因不是在于大马如今是否拥有充足的法律对抗霸凌法律,而是执法的诸多腐败和不到位问题。
为什么在这宗如此严重和充满嫌疑的死亡个案,早前当地警方竟然可以完全绕过验尸程序,作出如此匪夷所思和不符标准程序和公众利益的重大疏忽?
先不管此案是否如早前谣传般涉及沙巴州的某些州级VIP,根据我本身处理类似儿童纠纷个案的亲身经历,不管受害者向警方进行了多少次的投报,当局往往都会倾向于维护各个大大小小的VIP嫌犯,而最终把案子搁在一旁或扫进地毯下没了下文。
还有早前发生在新山的某名5岁幼儿园男童,被校方司法关在校车长达4小时被闷死个案也是一例。虽然死者父母已通过我们作为代表律师多番要求总检察署除了提控涉案司机,也该在儿童法令底下以疏忽照顾孩子罪行提控聘雇有关司机的幼儿园园方。但当局还是坚持己见,而且完全不提任何理由。
由于每宗刑事案的启动,皆必须从警方的调查工作,还有总检察署的提控工作展开。所以不管我们的国会议员立了多少有关霸凌的新法,倘若无法获得有关当局的同调配合,一切还是徒然。
为什么总检察署和警方不看重类似霸凌个案?除了法律的模糊定位、一些害群之马的廉正问题,我认为主要在于大部分执法官员,乃至我们社会的整体文化思维和醒觉问题。
举个相近例子,即家暴。虽然大马已有诸多法律遏止类似问题,包括援引刑事法典的殴打(assault)罪行,和家暴法令也赋权福利官或警方协助受害者申请保护令。但在现实的执法过程,由于许多执法官员还是存有不少大男人的传统思维。所以最终往往导致许多在家暴案中的受害者求助无门,或在出现严重失控局面乃至发生命案时才来介入,早已为时已晚。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其它的相关单位尤其校方、舍监、教练、补习老师等,这些单位其实也是助长类似霸凌问题的背后因素。例如在我最近处理的一些教练向未成年学生们动粗的个案,就有一些所谓的成年人单位提出了一些非常荒唐的逻辑来合理化本身不负责任举措,包括“你太宠孩子了?;“我家的孩子,都是这样教出来的”;“严师出高徒“等。
这跟我们过去几代人所经历过的社会文化争论,即当代的老师是否能够鞭打孩子?可谓如出一辙。
当然我们不可能一蹴而就,立马发展到英、美等先进国的人权标准,即连打骂本身孩子也会被邻居作出投报。我们这个网络年代的一些“温室小花“们,心灵的耐挫力也的确有待提升。
但我始终相信,宏观的社会进程不能停滞不前,我们的文化和教育思维也必须跟国际人权标准,还有我们的一些新颖法律包括儿童法令等一样按部就班,与时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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