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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综合

发布: 5:03pm 25/08/2025

刘特佐

SRC向纳吉提民事诉讼

刘特佐

SRC向纳吉提民事诉讼

SRC向纳吉提民事诉讼 | 律师:刘特佐安插代理人 与SRC董事共谋 无需纳吉

纳吉SRC民事案/律师:刘特佐安插代理人于SRC谋利  纳吉并未参与
纳吉在监狱局人员的押送下,为案件出庭。(档案照)

(吉隆坡25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法汉主张,在逃大马富商有个人议程,后者利用SRC国际公司或一马公司(1MDB)来谋取个人利益。

他指出,刘特佐在SRC内部安插了像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这样的代理人来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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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向纳吉和聂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诉讼今日继续口头陈词阶段。

法汉指出,刘特佐和聂法依沙执行的计划根本不需要答辩人(纳吉)的参与。

“事实上,让答辩人介入反而可能会限制他们(刘特佐和聂法依沙)的计划,因为如果答辩人知情,答辩人一定会坚持合规行事,就像后来问题曝光时,他支持展开调查一样。”

在此诉讼中,SRC指纳吉为个人谋取至少1亿2000万美元的财富,并在此过程中给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亿8000万美元的损害和损失。损失正在持续累积。

“SRC将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庭谕令纳吉应对欺诈行为承担责任,纳吉和聂法依沙有责任支付该公司损失的11亿8000万美元。”

缺乏滥用资金证据

法汉进一步主张,缺乏证据显示纳吉滥用资金,这说明了即使存在共谋,那也是刘特佐、聂法依沙与董事们之间的行为,并不包括答辩人。

他说,在法律上,若未参与协议,就不能被认定为共谋;仅仅因为是公司的象征人物,并不足以追责。

“切勿因他人实施的重大欺诈,而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让答辩人成为代罪羔羊。”

称纳吉无理由自毁

法汉指出,在2011至2012年期间,SRC被视为战略性企业,而答辩人作为公众人物(时任首相),自然希望项目成功,而不是失败。

“答辩人没有理由故意毁掉自己主导的计划,更不可能自陷于数十亿美元亏空的追责之中。SRC也未能举证答辩人从所谓的共谋中获益。”

他说,答辩人的作为恰恰显示出他希望SRC取得发展,推动政府支持和鼓励投资,而非策划让SRC失败。

法汉进一步陈词,证据显示,SRC资金流失的真正原因在于SRC自身管理层与董事们的营运决策及疏忽,而非答辩人所为。

他说,答辩人并未参与将11亿8000万美元转出SRC,真正参与的是董事会和管理层。

他举例,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贷款拨入SRC后,是SRC的团队决定将18亿美元存入SRC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SRC BVI),随后再转入那些可疑基金。

他指出,如果这些决策存在不当或欺诈,那么作出这些决策的人,如聂法依沙和SRC前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雅欣等,才是导致SRC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

纳吉批政策 非操作执行
损失归咎于董事会无审查

此外,法汉指出,答辩人‘原则上’批准将SRC资金投资海外,并不意味着答辩人决定资金投向何处或如何投资。

他说,起诉人(SRC)混淆了政策批准(是否允许SRC进行能源投资)与操作执行(选择哪家银行、何种产品等)的区别。

“只有后者才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但并无任何证据将答辩人与具体操作执行联系起来。因此,资金的挪用并非由答辩人所致,而是由那些在缺乏适当监督下作出执行的人所导致。”

法汉指出,董事会肩负独立的责任去审查与监督这些投资。

他说,SRC董事会的“漫不经心态度”有据可查,董事会从未召开特别会议审查资金流向。

“董事会从未要求就所谓的信托投资提交进展报告、基本上对聂法依沙提出的事项照单全收。”

他说,董事会中没有任何人质疑,为什么数以亿计的资金会被投入缺乏抵押担保的投资工具中。

“正是这种严重的疏忽,才导致损失发生并持续下去。

“倘若董事会在若干关键节点上负责任地采取行动(例如在初期及时收回资金,或向当局报案),大部分损失本可以避免或减轻。”

他指出,由此可见,SRC面临损失真正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的管理层,而非答辩人。

此案将于9月24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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