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法部分字眼违宪 企业家无罪获释



(雪邦27日讯)随着上诉庭早前裁定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所含部分字眼违宪,近来已有初级法庭案件因此出现判决逆转,化妆品企业家拿督斯里阿里夫苏克里今日便因上诉庭的案例裁决,获宣判无罪。
雪邦地庭法官阿末弗亚在裁决时指出,阿里夫所面对的4项控状,即与上载一支开斋节音乐影片相关的罪名,因涉及“冒犯或令人反感”(offensive)及“惹人厌烦”(annoy)字眼,在法律上已不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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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遵循先例”原则
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初级或下级法院受制于“遵循先例”原则,所以别无选择,只能宣判被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法官也将本案与社运分子柯玉莉的案件作比较,强调当时被上诉庭裁定无效的,正是相同字眼,所以这个案例对当前案件具备直接的影响力。
尽管控方曾主张上诉庭的裁决并不适用于本案,惟法官不认同,并指若控方早前适时的修改控状,或许本案就不会被撤销。
这项裁决与上诉庭在8月18日的一项历史性裁决息息相关,当时,上诉庭一致裁定,第233条文旧版本中,把“冒犯或令人反感”及“惹人厌烦”视为定罪依据的条文违反宪法,并正式宣布相关字眼无效。
上诉庭法官拿督李瑞成在裁决时指出,有关字眼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0(2)(a)条款与第8条款的规定,而仅仅以“冒犯”“反感”或“惹恼”他人为由起诉,不能被合理解释为危害公共秩序。
法律界观察认为,这项裁决的影响将不仅限于阿里夫一案,未来其他涉及同类字眼的案件,特别在地方法庭与推事庭审理的案件,极可能会陆续因相同的宪法基础而被撤销或宣判无罪。
此举被视为我国司法体系在处理言论相关案件上的重大转捩点,也引发社会对于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新一轮讨论。
现年38岁的阿里夫是于2022年10月13日被控予4项控状,他被指于2022年4月13、15、17及21日,在其个人Instagram账号上传不雅视频,意图伤害他人感受。
他被控抵触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并可根据相同法令第233(3)条文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1年,或两者兼施。
地庭是于3月14日裁决阿里夫表面罪名成立,并谕令他需出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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