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检控分权加强检控机关独立性


内阁原则上同意将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职务分开。一旦落实,将是昌明政府极为重大的司法改革措施。期盼各项体制改革措施能陆续落地,尤其是希盟在大选中所作出的承诺,应逐步兑现,以实际行动展现改革政府的决心与担当,体现对人民福祉的重视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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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原则上同意将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职务分开。一旦落实,将是昌明政府极为重大的司法改革措施。
这项决定是在内阁审阅了由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主持的“比较研究特别工作小组”所准备的最终报告和路线图后作出的。
一直以来,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职权是合并在一个职位上的。这意味着同一个人既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也负责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这与“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必须被看见实现”的原则是格格不入的。
我们都明白,更清楚权力绝不可集中于个人或单一政府机构手中,毕竟权力过度集中始终是人权、司法独立和公平最大的威胁。
根据联邦宪法第145(1)条,国家元首是在首相的建议下任命总检察长。根据第145(2)条,总检察长的职责是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国家元首、首相内阁成员以及各部长提供法律意见。
当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权力集中于同一个人时,就容易引发问题。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总检察长被赋予“提出、进行或中止任何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力,伊斯兰法庭、土著法庭或军事法庭除外”,这等同于赋予了总检察长检控权。这种权力合一的安排,使得法律顾问与国家控方的角色无法明确区分,容易出现利益冲突,特别是在涉及政府高层的案件中。
刑事程序法典第376(1)条明确指出:“总检察长即为检控官,并应掌控及指挥根据本法典进行的所有刑事检控与诉讼程序。”当首席检控官的角色与代表政府利益的职责合并时,便存在一个风险:总检察长在行使检控职权时,可能会受到首相办公室的过度影响,尤其在涉及政治人物或政府相关案件时,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公众对司法独立与公正的信心。
此外,这种双重职能的架构,使政府有机会对总检察长施加压力,甚至在其推动某些刑事检控方向或案件处理与政府立场发生冲突时,将其撤换。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检控机关的独立性,也进一步加深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
检控分权的建议很早就被提出,惟历届政府并没有积极研究和探讨实行的可能性。希盟在过去两届大选中作出了这个关键体制改革承诺,现在距离兑现承诺仅差几个立法关键程序和步骤,希望能够尽快在国会通过。
为落实此举,必须修订联邦宪法,特别是第145、183和42条文,以确立总检察长为完全独立的机构,这需要三分之二多数议员的支持,因此反对党和独立议员的支持十分重要。
与此同时,政府也必须制定法律改革(检控官)综合法案,修订刑事程序法典及其他18项相关法令,以期完善整个分权制度。
阿莎丽娜领导的特别工作小组从去年开始就赴加拿大、澳洲和英国考察当地的相关法律体系,以寻找适合马来西亚的模式。
对于效仿国外的体系,法律学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总检察署,类似于英国1985年刑事检控法案,以管理并赋予总检察长权力。另外,英国1987年刑事司法法案设立了兼具调查和检控权力的严重欺诈办公室(SFO),以及澳洲总检察长模式,也可以作为研究对象,并根据马来西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等重要的是,独立且须向议会负责的检控官,将有助确保检控决定的客观性,更重要的是,让公众看到这些决定是独立作出的。而总检察长的所有决定不仅必须独立、透明、公正和公平,更要让公众看得见、信得过。他的角色应保持政治中立,任何人在其为国家利益作出决定时都不应产生怀疑,这应当是最高原则。
除了此项令人期待的重要司法改革,其他的改革也正在循序渐进地在进行中。周三,政府宣布,即日起自杀未遂行为不再视为刑事罪行,就是其中之一,象征大马在应对心理健康危机上迈出重要一步。政府期望,这项法律改革将鼓励更多受影响人士勇敢寻求援助,同时有助于消除对自杀未遂的污名化,最终降低国内的自杀死亡率。
根据新机制,政府引入危机干预官员(PIK),由警方、消防及拯救局、民防部队、海事执法机构及福利局人员组成。他们获授权在接获自杀未遂事件时,立即介入并将相关人士送往精神科医院或政府医院急诊室接受评估与治疗。
我们期盼各项体制改革措施能陆续落地,尤其是希盟在大选中所作出的承诺,应逐步兑现,以实际行动展现改革政府的决心与担当,体现对人民福祉的重视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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