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议新法 境外破坏民族团结将受法律制裁



(北京15日综合电)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周审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根据已公布的内容,境外人士如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华社报道,2009年新疆发生“七五暴乱”后,北京官方开始调整民族政策,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淡化民族差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是首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将“民族团结”系统性地纳入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有关草案采用“序言+7章”体例,共设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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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布的草案内容,包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以民族身分、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方面,草案规定,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
草案规定,国家支持香港、澳门特区展开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导港澳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草案也声称,国家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中国人的认识。
草案规定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包括促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互嵌式发展。
草案也提到,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煽动或者资助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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