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员会:法定强奸罪原则 女孩“同意”也被视为受害者



(八打灵再也24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指出,根据法定强奸罪的原则,16岁以下的女孩没有法定能力“同意”任何形式的性行为,意味著,即使在看起来是“两情相悦”情况下,法律仍然将女孩视为受害者。
该委员儿童事务专员会办公室发文告指出,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阐明的法定强奸罪的原则,是确保作为受害者的女孩受到保护,免于二次创伤,且不会被指责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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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年龄层女孩在身体、心理或情感上都尚未成熟,很容易被人操纵、说服或剥削。因此,该条文是确保作为受害者的女性受到保护。在这些案件中,惩罚只适用于男性施暴者,无论他是成年人还是未满18岁的人。”
较早时,吉兰丹总警长拿督莫哈末尤索夫建议,未成年者若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女方也应一并被提控,并指此举可向青少年发出明确警告,避免涉入性犯罪。
他声称,吉兰丹近九成法定强奸案件涉及双方“自愿”,但现行法律却倾向于只提控男性。
另一方面,大马人权委员会呼吁执法机构、教育工作者和整个社会,应理解并维护这项原则,保护儿童是集体责任,每个孩子都应享有充分的保护,免于剥削,并拥有健康及安全情况下成长的机会。
该委员会强调,法定强奸罪法律的制定,不是惩罚受害女孩,而是保护她们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和歧视。
文告指出,对于未成年男性施暴者,法律允许他们被控,但须遵循少年司法特有原则。
“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 611法令)第91条文,法庭有权对儿童发出命令,包括将其安置在认可机构,如感化院或亨利葛尼学校。
这做法平衡了问责与康复,给予年轻施暴者第二次机会,并不会像成年罪犯般受到惩罚,但仍须承担责任,并接受复健。”
文告说,这些法律体现了大马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2001年儿童法令,给予儿童最佳利益所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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