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世敏.当“自愿”成为惩罚未成年人的理由


吉兰丹是宗教保守的州属,然而讽刺的是,该州却常年位列全国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尤其是强奸和乱伦案最严重的地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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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警方资料,丹州2024年共接获252宗强奸与乱伦案,相较2023年(206宗)攀升22.3%;而2025年仅第一季度,案件数已比去年同期激增17.1%。
这些冰冷数字的背后,是无数被改写的青春,也给自诩道德至上的社会一记沉重耳光。
吉兰丹总警长莫哈末尤索夫也承认,该州未成年人强奸和乱伦案件日益严重,每年呈令人不安的增长趋势,其中九成案件被界定为“双方自愿”。
无论是女孩与叔叔自愿发展不伦关系,还是男孩与表姐同样因自愿关系珠胎暗结,都是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例。
因此,莫哈末尤索夫建议应完善现行法律,主张在这类“自愿”情形下,未成年双方均应承担刑责,而非仅惩罚男方。
丹州总警长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让公众更了解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有助于遏制未来案件数量的增长。不过,这种双方同罚的做法,却让舆论炸开了锅。
支持者,如丹州副州务大臣莫哈末法德里称,这是“法律平等”的体现,提醒年轻女性同样须自律;联邦直辖区宗教司阿末法瓦兹和槟州宗教司莫哈末苏基也公开支持,强调“任何非婚性行为都是违禁”,因此双方都不应免责。
反对者,如大马人权委员会强烈反驳,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容易被操控和剥削;捍卫自由律师团顾问拉蒂法直言,若我国真的提控遭强暴的女孩,很快就会沦为国际笑柄。
这场争论深刻反映2种路径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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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宗教领袖倾向于通过惩罚来维系表面秩序,而人权组织与法律专家则致力于从根本上捍卫儿童免于剥削的权益。
在资讯高度发达的当下,青少年接触性内容的渠道前所未有地多元。我国作为一个深受宗教与传统价值观影响的社会,却长期对性议题讳莫如深,导致全面而科学的性教育严重缺席。
按照现行刑事法典,与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即构成法定强奸,因法律认定未成年人不具备“同意”能力,责任完全在成年人身上。
法律意义上的“自愿”,与心理或道德层面的“自愿”,从来不是一回事。在认知、情感和社会经验都尚未成熟的年纪,将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成年人之间的自愿关系等量齐观,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更违背儿童发展心理学和伦理的基本原则。
这种把问题简单归咎于“双方自愿”的思维,恰恰暴露社会在处理儿童性剥削议题上的浅薄与误判。刑事化对未成年人并非教育,而是终身的污名烙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他国之鉴,或可为我们提供更明智的视角。
美国部分州设有“罗密欧与朱丽叶法”,对年龄相近、无剥削情节的青少年性行为减罪或免罚;德国与荷兰从基础教育阶段系统性融入性教育,使青少年怀孕率与性犯罪率长期低于多数保守社会;芬兰与瑞典则由社工和辅导机构先行介入,让保护与教育优先于惩罚。
回看本区域,邻国的探索同样值得深思。无论是泰国对学校性教育的早期尝试,菲律宾针对青少年怀孕的立法,还是新加坡的系统性辅导,其核心共识无不指向:唯有通过教育、辅导与支持主动构建防线,才能避免事后惩罚带来的二次伤害和社会撕裂。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明确要求成员国保障妇孺权益。马来西亚作为签署国,应将承诺付诸行动。
惩罚受害者无法减少犯罪,正如责怪失窃的屋主无法降低盗窃率。若我们只会用惩罚来“止血”,反而会迫使青少年转入更隐秘、更危险的探索,徒增风险。
真正稳固的防线,应该是全面的性教育、家庭辅导和社区支持,而非简单粗暴的惩罚。
如果我们继续以“羞耻”取代教育,以“惩罚”代替辅导,那么吉兰丹的现状不会是孤例,而是全国性危机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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