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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52pm 03/10/2025

申请延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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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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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官

上诉庭:关键字“提交”非要求亲到场 查案官缺庭 可申请延扣

(已上网,请取代)上诉庭:警方可在查案官缺席下申请延扣嫌犯
代表控方出庭的有副检察司赛夫依德利斯(左起)、林伟强以及扎基阿斯拉夫。(蔡伟传摄)

(布城3日讯)三司一致批准控方的上诉,裁定警方可在下,向推事庭嫌犯。

以拿督阿兹曼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在此前聆听了上诉人(控方)和答辩人(两名嫌犯)的代表律师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另二司为拿督莫哈末再尼以及拿督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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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5月7日,高庭裁定,警方申请延扣嫌犯时,需严格遵守刑事程序法典117条文,不得在查案官缺席下,向推事申请延扣嫌犯。控方随后针对高庭的判决,提出上诉。

117条文规定查案官须亲自到场

莫哈末再尼今日在裁决中指出,三司已经仔细审查了刑事程序法典117条文,以厘清该条文是否规定查案官在延扣程序中必须亲自到场。

他表示,在有关条文下,负责调查的警察应立即将与案件相关的笔录内容提交给推事,并同时将被告或嫌犯带到推事面前。

他说,从有关条文中的文字来看,三司并不认为国会在通过上述条文时,有意规定查案官必须亲自到场。

“在我们的判决中,刑事程序法典117条文对查案官设下的法定义务仅限于两项,分别是将相关笔录内容提交给推事以及确保被告或嫌犯被带到推事面前。”

莫哈末再尼指出,这些义务已经足够清晰且全面,刑事程序法典117条文并未明文规定,亦无法合理推论出,相关案件的查案官必须亲自到庭提出延扣申请。

须证明限时内无法完成调查

此外,莫哈末再尼指出,当警方寻求将延扣期限延长至超过宪法所规定的24小时限制时,他们必须向推事证明,调查在该时间内无法合理完成,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指控或情报是有根据的。

他说,只要查案官将相关案件的笔录内容提交给推事以供评估,这职责便已履行。

他表示,在该条文下所使用的关键字是“提交”,这个字眼显然是指转交或递送的行为,而不是要求亲自到场。

查案官通常需同时处理多案

莫哈末再尼进一步指出,众所周知,查案官通常需要同时处理多个案件,而根据联邦宪法第5(4)条款及刑事程序法典117条文规定,法律要求嫌犯必须在被捕后24小时内被押往推事庭。

“鉴于这严格的宪法时限,难免会出现查案官因各种情况,如参与培训项目,或因疾病等等,无法亲自出现在推事庭,处理延扣事宜。”

他指出,若坚持只有直接负责该案的查案官才能进行这类程序,是不切实际的,将给警方带来过度负担,并可能干扰刑事司法的顺利运作。

“因此,我们认为,高庭在对刑事程序法典117条文的诠释上出现了错误。”

若维持判决或阻调查工作

他说,若维持高庭的判决,将会对延扣程序施加不必要的缺乏弹性限制,进而妨碍调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他因此批准控方提出的上诉,并裁定推翻高庭的判决。

代表控方出庭的有副检察司拿督斯里赛夫依德利斯、扎基阿斯拉夫以及林伟强。答辩人的代表律师是科林阿威德。

案件始于两名嫌犯针对吉隆坡推事庭于2025年5月6日在刑事程序法典117条文下对二人发出的延扣令,申请司法检讨。

在2025年5月5日,两名嫌犯被警方逮捕。在2025年5月6日,他们二人被押往推事庭,在刑事程序法典117条文下,出席延扣程序。

推事批准警方提出的延扣申请,谕令二人被延扣两天。

两名嫌犯的代表律师通过志期2025年5月6日的信函,向高庭申请检讨推事庭在查案官缺席下,向嫌犯发出延扣令的行为。

高庭法官此前在裁决中指出,根据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诠释,刑事程序法典117条文注明的是负责调查工作的警察,需在推事审理警方延扣嫌犯的程序时在场,而不是其他警察或查案官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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