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健南.儿童法令是为了保护还是伤害孩童?


若不再是一般的大人伤害小孩的情况,而是好像最近所发生的一系列校园严重暴力事件,涉及某小孩伤害另一小孩,那么儿童法令究竟应该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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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于2001年在国会通过儿童法令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者是社会上较为脆弱的群体,需要获得特别保护,尤其避免心智尚未成熟的他们轻易受到成年人的利用乃至伤害。
此努力也是为了响应联合国一直以来所推崇的世界人权宣言下的儿童权利契约。所以在有关法令的全部135项条文里,你可以发现大部分都是根据此大方向拟定的,包括保护儿童避免受到其父母、监护人,或任何对其拥有掌控权者的唾弃、疏忽、蓄意利用或伤害,乃至被犯罪集团或人口贩卖分子诱使涉及各种不法勾当。
但如今问题来了,若不再是一般的大人伤害小孩的情况,而是好像最近所发生的一系列校园严重暴力事件,涉及某小孩伤害另一小孩,那么儿童法令究竟应该保护谁?
若过度注重作为加害者一方在儿童法令下的各种保护特权,是否等于也是在侵犯了受害者原本应享有的公平权益?
我们的联邦宪法和司法制度,不是一直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例如早前发生在沙巴某学校宿舍且闹得沸沸扬扬的13岁女生查拉命案。明明死者的身份已公开而且案件涉及公众利益,5名被控霸凌她的未成年嫌犯却在儿童法令下,被法庭允许闭门审讯或发出封口令,禁止各造包括媒体透露庭内任何讯息,包括嫌犯身份。
这岂不是剥夺了民众对此案件的基本知情权?还有我们律师们稍后要通过法律季刊报道研究类似案例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相比查拉已公诸于世的身份和家庭背景,未成年嫌犯反而因为儿童法令所赋予的特权,而豁免于一般的公开法庭程序,并获得严格身份保密。
还有另一起发生于2002年,涉及12岁儿童杀害11岁儿童的骇人命案。由于儿童法令第96和97条文禁止死刑实施在任何18岁以下的儿童,也禁止任何监禁刑罚实施在14以下的孩童,结果一度于2007年在上诉庭阶段被判重获自由。但最终该判决被联邦法院推翻,并宣判该未成年杀人凶手重新被监禁直到被国家元首宽赦。
虽然司法部长阿莎丽娜强调,在这一系列校园严重暴力案件中,所有嫌犯将获得公平的法律制裁。但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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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涉及未成年犯罪者的法律框架里,的确存在太多不一致乃至矛盾的法令,导致民众感到混淆和缺乏信心,尤其担心无法给予未成年孩子在校园内的基本安全保障。
首先,在最初的1936年刑事法典第82条文,我们把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定在10岁门槛。可是于稍后的2001年儿童法令,却又制定了其它更细腻的门槛,例如涵盖所有18岁以下未成年者,还有上述的18岁豁免死刑和14岁以下豁免监禁,并以感化院取代等。
最近发生在马六甲学校的轮奸案,和雪州白沙罗万达镇国中的凶杀案,涉案的少年嫌犯年龄介于14至17岁。虽然他们所犯下的是刑事法典底下的严重罪行,且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但最终很大可能在儿童法令下逃过死刑或终身监禁刑罚。
而早前教育部长法丽娜允许马六甲校园轮奸案的4名未成年嫌犯继续参与大马教育文凭考试引起各界的不满,我认为可从两大方面分析 。
第一,从教育部的权限和学校纪律、安全的角度而言,既然校方已作出开除他们学籍的决定,由教育部掌管的官方考试机制,也该对旗下考生的考试资格拥有基本要求和决定权,包括可以撤销他们的考试资格,而非跟校方的决定背道而驰。
第二,从刑事程序的角度而言,既然此案涉及严重刑事罪行,教育部就不该干预警方的调查和总检察署提控的权限。因为在这敏感时刻,嫌犯随时会被提控或扣留乃至被定罪。此时提捍卫嫌犯的考试权利,根本是不合时宜和罔顾受害者的感受。
而有关嫌犯一旦完成司法程序或被定罪,在儿童法令或监狱法令下也享有基本的学习乃至自我改进的基本权益,无需教育部越俎代庖。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教育部长在这方面的拿捏错乱,其实也折射出当今校园犯罪的其中一项主因,即不少校方至今还是以大家长的思维,以捍卫校誉为由,试图把问题扫进地毯下,把严重刑事罪行当作普通纪律问题来处理。结果当纸包不住火,计时炸弹最终被引爆,一切已经太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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