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违经纪约开审 张柏芝未出庭



(香港4日讯)女星张柏芝前年遭前经纪人余毓兴及经纪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指她涉收取预支的4176万港币(约2211万令吉)片酬后,并未履行电影合约,而且违反经纪人合约。案件昨在高院开庭审讯,张柏芝并未出庭。
预支片酬未履约
余毓兴出庭作供,称张柏芝会称呼他为“契爷”(干爹),在她受离婚一事影响后,余毓兴曾建议张柏芝建立“好妈妈”和“女强人”形象,日后再成立自己工作室,张柏芝后来则提出由余毓兴当自己的经纪人,以及想余毓兴为她寻得4000万港币(约2118万令吉,下同)以完成物业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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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昨日传召余毓兴出庭,他采纳其证人陈述书内容,并接受辩方盘问。余毓兴的陈述书提到自己与张柏芝的父亲为多年好友,在案发时段前,他和张柏芝已相识,而张柏芝也会称呼他为“契爷”。辩方盘问则指,张柏芝在2011年以前从不认识余,也不会称呼余为“契爷”,余毓兴不同意。
辩方续指,相关经纪人合约是由余毓兴先提出,并非如余毓兴的证人陈述书所称,当时因对张柏芝的处境心生怜悯才决定帮助对方,而是纯粹商业考虑,但余毓兴不同意。
被要求公开账目
余毓兴又供称,2011年张柏芝已受离婚一事影响,她曾向自己咨询意见,在7月7月则提出由余毓兴当经纪人,及找方法令她获得4000港币。余毓兴指他的资金当时都在中国,所以接触博纳影业集团的于冬,而于冬则要求签署2部电影片约,以作保障。法官关注到,余毓兴称张柏芝会签署经纪人合约,与该4000万港币没有直接关系。
入禀状指,余毓兴与张柏芝于2011年7月签订为期8年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余毓兴先支付4000万港币片酬予张柏芝,要求她需参演4部指定电影。两人在2012年5月再签订“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惟张柏芝没有履行电影合约及违反经纪人合约,导致经纪人及公司蒙受损失,要求张柏芝赔偿至少1276万港币(约675万令吉),并公开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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