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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男子

2星期前
1月前
(新山9日讯)40岁新加坡籍男子涉嫌吐口水、踢车,今早被警方押往新山推事庭申请延扣,获推事允准延扣至本月12日助查。 这起事故于前天下午2时39分左右,在五福城苏特拉丹绒8/4路商区发生。 嫌犯于今早8时08分被警方押到新山推事庭申请延扣,在发现媒体拍摄后,以双手遮脸避开镜头。 事发时,嫌犯疑不满交通缓慢、拥堵,对前方的轿车发泄怒火,不仅无故辱骂、吐口水,还把车身踹凹,吓坏车内的一对华裔情侣。 这对情侣把事发过程拍下后上传至社交媒体,并向警方报案。 新山北警区主任峇维尔星昨晚在文告中证实,警方于前天下午3时01分,接获一名31岁本地男子投报称驾驶轿车路经该处时,一辆尾随在后的新加坡注册车牌汽车多次鸣笛,相信是不满被挡路,后来双方发生争执,对方也踢坏事主的轿车。 “警方接获投报,于昨天傍晚6时20分左右,在新山一带逮捕了涉案的40岁新加坡籍男子和充公多个物品。” 他表示,根据警方初步调查,嫌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尿液检测对毒品呈阴性反应。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426条文(蓄意破坏)和第509条文(蓄意侮辱他人)展开调查。” 蓄意破坏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3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蓄意侮辱他人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警方呼吁知情民众,拨打新山北警区电话(07-556 3122)提供情报,协助调查此案。
6月前
(新山6日讯)涉嫌在本地租用公寓内贩运和拥有超过10公斤毒品的新加坡籍嫌犯,今早在新山地庭面对4项拥毒及1项贩毒指控。案件定于7月29日过堂以提呈化学报告,被告不获准保释。 被告于今早8时38分,在警方的押送下抵达法庭。 根据控状,被告陈万春(47岁,译音)被指在4月23日晚上10时,在位于新山金海湾的一个单位内,拥有及贩运以下毒品。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拥有9克的海洛因,因而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39A(2)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5年至终身监禁,和不超过10下鞭刑。 第二项控状指被告贩运10公斤的摇头丸粉末。此举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及最少15下鞭刑。 第3项控状指被告拥有44克的大麻,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6条文,并可在第39A(1)条文下同读。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5年,及3至9下鞭刑。 第4项控状指被告拥有6克的摇头丸,牴触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39A(1)条文下同读。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5年,及3至9下鞭刑。 第5项控状指被告拥有31.3克的克他命粉末,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12(3)条文下同读。罪成将面临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由于被告不谙马来文,因此控状由通译员用华语念出。 此案的法官为莫哈末卡立,主控官是西蒂法蒂玛副检察司。
7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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