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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贵

3月前
政治化社会的宿命是,“任何基本的道理已无人相信,一切都根据政治的风向走,而在政治的风向未确定前,大家就拼命地玩著乡愿、模糊、闪躲而又聪明的语言游戏。” 首相安华对13岁女生查拉坠楼案 ,说“不会掉以轻心,也不允许被政治化”;沙巴首长哈芝芝也说,等当局调查,不要妄加揣测。 政治领袖在事发后最常挂在嘴边的“不要政治化”和“不要妄加揣测”,究竟是能平息民怨,又或火上加油? 查拉案目前已重新验尸,报告也需要两个星期出炉,政府更警告不要分享网上未查证的不实讯息。 但是,民怨依然沸腾,网络流传內容依然获得高度关注。 查拉坠楼疑案,多少让人联想到当年赵明福坠楼案的一些类似场景。 当年是国阵执政,赵明福案发生后,国阵领袖一直呼吁各界尤其在野党不要政治化赵明福案,也呼吁不要妄加揣测。 但是,伤势的疑问,验尸的结果,自杀的结论,都让人们无法接受。因此,政治领袖呼吁不要政治化不要乱猜测,换來的是劈头盖脸的臭骂。 人们反而认为,就是要“政治化”把整个事件搞大,让当局无法掩盖真相,必须交待真相。 为什么会有这种反应? 说到底就是三个字: [vip_content_start] “不信任”。 人民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执政党,不信任调查机关。 风水轮流转,如今的查拉坠楼案,即使首相安华呼吁不要政治化,但阻止不了沙巴民众遍地开花举行集会,要求彻查真相。 人们的质疑和愤怒,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不是仅仅是因为查拉案。 查拉案是导火线,让小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权贵的橫行,对调查的敷衍,对处理的标准……所有累积的怒气一次过爆发。 当然,政治领袖可以认为这是政治化,是有政党的手在操作,甚至认为有人要捞取政治利益。 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会处在高度政治化的氛围当中呢? 台湾时评员南方朔在文章《政治化社会的宿命》说,政治化社会的宿命是,“任何基本的道理已无人相信,一切都根据政治的风向走,而在政治的风向未确定前,大家就拼命地玩著乡愿、模糊、闪躲而又聪明的语言游戏。” 说到底,与其去责怪人民政治化,或者呼吁人民政治化,倒不如反省一下是谁造成这局面? 如果政治领袖或者高官权贵,每每在事发后能透明公正的处理,而不是玩著模糊、闪躲而又聪明的语言游戏,任何事件是否就不同了?包括今天的查拉案。 查拉案的真相最终能否水落石出?又或者高官摆出一副“至于你信或不信,总之我是信了”的态度? 这,又是另一个故事了。
4月前
安华申请免控的内涵,其背后的逻辑,其实就是古代“法不加于尊”的那一套。哪怕披上晦涩的法律名词包装,也难掩其本质。 《三国演义》有一段故事。曹操有一回率兵攻打宛城,经过农民的麦田。当时麦子已经成熟,但不巧曹操行军路过,农民不敢继续收割。 曹操听闻百姓惶恐,令地方官吏传达,此次出兵,乃奉命讨逆,不得已才经过麦田。为了保证农民财产,曹操下令军队,践踏、破坏麦田者,将斩首惩戒。 之后,路过麦田时,兵士还细心用手托着麦子,不敢践踏。然而,当曹操骑马路过麦田时,一只斑鸠突然跳出,吓着曹操的马匹,马随即乱窜,踏坏了一大片的麦田。 曹操做状有意自罚,但军中主簿劝阻。曹操提出,他自己立下的军令,自己却不遵守,怎能服众?于是曹操举刀要自刎。此时谋士郭嘉提出:“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 岂可自戕?” 曹操回应,既然《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他只好免于死罪,但还是割下头发作为惩罚。这就是“割发代首”的故事,被认为是刻画曹操奸诈的实例。 后世有人提出,割下头发,对古代人来说,也算是重大的羞辱性惩罚。但在今天强调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凡人犯罪处死,权贵就割发了事,凸显的是封建社会的极不平等。 封建过渡到现代,王法过渡到法治,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标杆,就是法律能否平等对待每一个人。 在马来西亚的脉络下,1992年发生的哥美兹事件,考验国家法治。在平民被无情殴打时,法律能否为他伸张正义?事件最后演变为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剥夺王室之前拥有的刑事与民事免控权。 整个体制改革,虽然还是充满了妥协(王室只需在特别法庭审讯),但这确实是马国宪政历史上的一大改革。虽然敦马晚近极端种族言论频频,但也只有具枭雄性格的他创造了这一历史。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成为普遍共识的背景下,安华向联邦法院申请“免控权”的做法,确实令人看傻了眼,也令他站在浩荡世界潮流的对立面。 安华具体向联邦法院提出八大疑问,探讨首相的“免控权”。法庭初步拒绝展延安华被尤索夫起诉性骚扰的民事案,以让联邦法院回答八大疑问。 由于安华还会上诉,联邦法院最终可能仍需回应这八大疑问,但法院自然从专业法理来回答。八大疑问涉及我国宪政,民间似乎也是利益相关方,也应该尝试细读,并思考这些问题。 安华的八大问题,以及可思考的方向如下: 问题一:为了避免诉讼影响首相有效行使在联邦宪法第39,40与43条之下的职责,以及避免影响宪政分权,首相是否应该享有诉讼的免控权? 评论:联邦宪法第39列明,联邦行政权是在最高元首的名义下执行。第40条列明,最高元首在行使行政权时,需要依据内阁建议行事。第43条列明首相与内阁部长的委任以及阁职条件。 条文完全没有涉及首相可享免控权。如果赋予行政权力,就必须享受免控,那不只首相,所有内阁部长也享有免控,而且权力越大,免控越有道理。 权力越大,滥用的能力越大,被无理迫害的几率越小。所以,对权贵要求越高,难道不是才更合理?以“影响行使职责”为借口,就让位高权重者,免于责任,这显然是以巧言令色,来复辟封建。 问题二:高庭允许一个,首相合理认为具有不当政治动机的的诉讼得以进行,是否违背了联邦宪法第8条? 评论:联邦宪法第8条恰好声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民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首相就有免控,小民没有,这才是妥妥的违背宪法第8条。 起诉人是否具有政治动机,可以是判案的考量之一。然而,被告是否真的对起诉人侵权,才是案件重点。若起诉人毫无依据,兴讼纯粹属政治骚扰,法庭自有能力依据证据作出合理裁决。为何要在证据尚未提呈之前,就 [vip_content_start] 以免控权制止? 问题三:宪法是否要求法院,对任何针对首相的诉讼,进行诉讼前审查,以初步判断起诉人是否在滥用程序,危害公众利益;并在审查后,提前终止诉讼? 评论:现有法庭程序,允许被告针对毫无理据的诉讼,向法庭申请撤销(striking out)诉状。如此,甚至可以在不进入正式程序前终止诉讼。不管被告是凡人还是首相,都有如此权利。换言之,现有法庭程序,其实具备防止滥用司法程序的状况。 那么,首相为何应当拥有超出凡人、超出正常司法防卫之外的额外权利? 问题四:若允许一项首相已提出证据指称具有恶意的诉讼继续进行,是否将动摇国家重要建制,因而违反宪政的“基本架构原则”(Basic Structure Doctrine)? 评论:安华提出宪法的“基本架构”,是一个非常宏大的概念。具体而言,“基本架构”论支持者认为,宪法当中具有一些国会也不能通过修宪修法来更动的基本原则。这包括:宪法当中,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三权分立,以及司法独立的条款。 晚近的案例,一些法官以“基本架构”论,宣示法庭的内在权力,挣脱国会立法的限制,进行判案。 在著名的英德拉甘地改教案(2018年)当中,联邦法院就是以此,宣布民事法庭可以越过宪法121(1A)修正条款,有权撤销英德拉孩子改信伊斯兰的证书。 安华以“动摇国家建制”,威胁宪法“基本架构”,来论证首相免控权的必要。如何联系?确实令人“丈八金刚摸不着头脑”。不过,如果联邦法院最终受理安华的申请,人们期待他有更完整的推论。 问题五:在联邦宪法第5(1)条下,现任首相是否享有免于无理、具政治动机、以及会导致声誉与能力受损诉讼的保障? 评论:宪法第5(1)条,保障个人的“生命”与“自由”。这正是人类历史上,摆脱威权任意剥夺人民生命与自由的“权利法案”条款。 高庭法官罗玛华在裁决提出:迄今为止,宪法第5(1)条款都是用来审理非法扣留,以及国家限制人民自由的案例,不包含保障个人声誉。 从赵明福、许景裕牧师到林芫,人民宪政之下的生命与自由权,都没有获得很好的保障。政府领导在这方面没有诚心检讨改进,反而要用此条款,提供有权有势的首相额外的保护,难道不是背道而驰?是可忍,孰不可忍? 问题六:允许具政治动机,针对现任首相的诉讼,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第8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障,以及违背宪法拒斥滥用法律程序的原则。 评论:这个提问,与问题二内容类似。安华为何提问两个内容类似的问题,难以理解。但可以重申的是:如果首相享有其他百姓没有的民事免控,那才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宪法第8条的本意)。 问题七:在没有设定起诉门槛的情况下,允许针对首相的诉讼,是否违背建制相称性原则(institutional proportionality),以及会否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失衡,从而危及宪法的“基本架构”?。 评论:所谓的“相称性”一般指的是,权力机构所做的惩罚,必须与罪行相应。比方,雇员上班迟到一小时,固然违反雇员守则,但其若是首犯,且未经调查就立马阁职,就是过分惩处,违背“相称性”原则。 民事起诉首相,就是“体制性”的不相称?这岂不是拐个弯的说:首相就是有特权,“相称”的对待,就是不能如其他百姓那样,面临起诉? 此外,起诉首相就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失衡,更是从何说起?三权分立,目的就是三权不受其他权力的宰制,并能独立制衡其他权力。 人民面临侵权,向法庭提告。法庭依据法律与证据,裁定对错,不问被告身份地位——这才是三权分立的真正意义。不是吗? 问题八:法庭是否受宪法第5条制约,必须保护公职人员免于诉讼,以保障他们的“尊严与自由”,以及避免干扰他们执行公务? 评论:这提问与问题五也非常类似。联邦宪法第5条关系人们的生命权与自由权。 对许多升斗小民来说,面临民事提告,不管是律师费用,以及消耗的时间与心理压力,确实难以承受。即使如此,这还不至于威胁生命与自由。 对于位高权重的首相,民事案件更不会夸张到威胁生命与自由。 逐一细读与分析安华的八大提问,有人会疑问重重。也难怪有人怀疑这种申请,简直就是在拖延时间。也难怪人们,质疑为何安华不敢面临诉讼? 马来西亚各个涉及权贵的法庭案件,往往会有技巧性的策略,包括拖延时间。纳吉SRC案终极审判,竟然出现临阵替换律师,要求展延判案的事件。在观感上,这就是策略性的拖延。 不清楚拖延对安华有什么好处。案件越迟开审,戏肉就更接近第16届全国大选。除非,拖延过后,尤索夫会戏剧性的因“某种原因”撤销起诉。 更大的伤害是,安华从一个以政治改革为从政精神的人物,变为一个鼓吹权贵具备特权的封建复辟者。 安华申请免控的内涵,其背后的逻辑,其实就是古代“法不加于尊”的那一套。哪怕披上晦涩的法律名词包装,也难掩其本质。 文中引用的安华提问,来自高庭裁决书。
6月前
4年前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