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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运

(诗巫1日讯)男子贩运70.48克冰毒及3项拥毒罪名成立,高庭法官黄祥忠宣判,首项贩运毒品罪名下判刑终身监禁(相当于30年监禁)及打鞭12下;第二至第四项拥毒罪名分别判处监禁2年、4年及1年。所有刑期自2023年5月8日逮捕日算起。 首控状指出,被告陈氏于2023年5月8日早上8时,在英雄路被发现用货卡贩运70.48克冰毒。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39B(2)条文下判。 第二至第四项控状指出,被告在同一时间与地点,被发现分别拥有26.7克K他命、119.59克K他命及1.55克摇头丸,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并可在12(3)条文被判。 辩方律师刘诗禹陈词时指出,被告被判有罪,乃因未能推翻法律对“贩运”设下的推定,而非因有直接证据显示其贩运毒品,为此恳请法官考虑判处被告终身监禁来取代死刑,并允许各项刑期同时执行,同时考虑被告患有高血压,鞭刑的刑数上予以酌减。 副检察司马克在结案陈词时说,在下判之前,考量公众利益至关重要,凌驾于被告的个人利益之上。他强调不得给予悔罪减刑,因被告并未第一时间认罪,反而坚持无罪辩护,案件进行听审程序。本案共传召11名证人(控方5名、辩方6名)。审讯自2024年8月19日开始至今才结束,不仅耗费大量公共资源,亦占用了法庭司法时间。 被告通过辩护律师向法庭申请暂缓执行刑罚,以待上诉。法官指出,由于辩护律师已表明将上诉,刑事程式法典第287(1)条规定,上诉期间不得执行鞭刑,须待上诉法庭确认判决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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