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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2012
陈裕如.两岸关系走向“深水区”
作者: admin

海峡两岸陈云林、江丙坤第八次会谈,能否如期在6月底以前举行,已经出现变数,双方不排除后延到7月。其实7月就能突破瓶颈吗?看来不乐观。瓶颈卡在两岸投资保障协议谈不拢,即使未来也不容易谈拢,恐怕要绕道另找出路。

投资保障协议原本是两岸都乐观其成的政策性项目。有鉴于两岸经贸往来日趋密切,产生越来越多纠纷,需要订定协议加以规范,来保障投资者权益,才能有助于两岸关系深化。

尤其台湾开放大陆投资以后,变得不仅需要保障台商在大陆投资,同样需要保障陆商在台湾投资。投保协定不仅界定台商、陆商的钱途和地位,更影响两岸关系的交融,关系重大。原来是只准成功不准失败的两岸谈判,竟然变生肘腋,关键在制度,使人为的努力事倍功半,甚至举步维艰。

制度的阻挠,既在法律面,也在治国理念的落差,如“维权”和“维稳”的选择落实,这便不是两会的谈判人员能够跨越了。比如,大陆全国人大在3月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居留、逮捕后,24小时内必须通知家属。这原是对人权保障的进步修法,来纠正过去执法者滥捕、滥押的滥权行为;但是,这项修法有“例外规定”──当涉及“国家安全”、“恐怖犯罪活动”或“重大贿赂”嫌疑人,则不受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限制,可以在正式拘留系统之外,秘密羁押嫌疑人甚至长达6个月。

然而,何者属于“国家安全”、“恐怖犯罪活动”或“重大贿赂”?定义显得模糊而且容易解释过宽,这些例外规定反而开了一条便道给执法者,可以任意认定,来回避通知家属的机制。换言之,只消飞几顶“帽子”──牵涉国家安全、事涉恐怖活动及重大贿赂,便可以合法让一个在中国的涉嫌居民“人间蒸发”,没人知道当事人到哪去了,当局也没有义务告知其家属。

这是比未修法还更糟糕的退步──政府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不但没有限缩,反而更为扩大。几项例外规定,不啻推翻整个修法原旨,甚至是玩法律游戏,所谓开人权大门,其实只是形式和虚设,来掩饰后门洞开,使政府羁押特定人民时可以不受节制,甚至连告知的责任都免除了。

全国人大的修法,在中国已经激起反弹,没想到在台商身上先发酵出了惊恐不安,而且在两岸投保协议上产生路障。用同理心理解台商──如果出现商业利益纠纷,对手关系良好,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甚至设计圈套陷害,则台商失财事小,恐怕还有重罪缠身。这种情况一样会在外商身上发生。

这种事并不罕见。特别受注意的,是台湾新光三越与北京华联集团合资的北京新天地,2004年风光开张4个月后,华联集团检举新光三越贪污,结果新天地总经理遭北京警方架走,看管7天,新光集团的老板差点来不及逃出大陆。此案震惊两岸,严重打击台商信心,惊动当时副总理吴仪出面协调,最终在香港交付仲裁达成和解。北京警方到底是被利用了,还是收了好处、串通一气,帮陆商争夺经营权;华联集团是否占地利、人和之便,运用高层关系压倒了新光,这场商战内幕外人恐怕永难知晓。但是,地头蛇吃掉了强龙,台商和外商绝对印象深刻。北京尚且如此,遑论省市以下。不信任当局、深恐被坑害,而寻求更明确的人身保障,实顺理成章。

所以,台湾方面寻求能够不适用大陆刑诉法的例外规定,而在两岸投资保障协议中列入“24小时通报条款”,即不管触犯大陆什么刑章,当台商遭到羁留或逮捕,其家人都能在24小时内得到当局通报。但是,这形同大陆法外有法,使两岸投保协议的规定,排除大陆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根本不可能,海协会谈判人员也没有这个天大的胆,于是形成了死结。

换言之,投资保障协议谈判触及了“基本原则”,如人民权利、政府义务和主权考虑时,便进入了两岸关系的“深水区”,很难协调。它不是事务性的细节安排,而涉及原则的不能让渡。两岸交涉把握的“先经后政、先易后难”,一起在此受到检验。投保协议尚且难产,则政治谈判简直不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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