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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43am 13/01/2022

爱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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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滋男被控危险性行为案 台高院:未射精未流血改判无罪

(台湾·台北12日讯)台湾一名患有的A男被控危险性行为案,一审判1年5月,二审判无罪遭撤销发回。高院更一审今天考量医院鉴定,A男口交未射精丶未流血,并未造成他人感染可能,判决无罪。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指出,经函询台大医院依A男服用抗爱滋药物丶取药频率等服药状况,就A男与未感染爱滋的B男口交行为,评估医学上是否有造成对方感染的可能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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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认为,“依医学临床见解,感染者与非感染者互为口交,因感染者未射精丶未流血,有传染性的爱滋病毒仍存在感染者体内,在医学上并没有造成非爱滋病毒感染者感染爱滋病毒之可能”。

更一审指出,A男於此案行为,明显与修正前“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标准”的“未经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医学上评估‘可能’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为”危险性行为范围的要件不符,且参酌卫生福利部去年10月间函覆资料等,认定A男行为不构成犯罪,判决无罪。

此外,此案於2020年间二审的台湾高等法院认为依国外最新医学文献及台湾门诊资料等认定,“无射精的口交实际传染HIV病毒风险为0”改判A男无罪,引起瞩目,民间团体为此发起爱滋除罪连署并已成案;疾管署当时回应,修法有待凝聚共识。

卫福部已於2021年7月间修法公布定义危险性行为的范围标准,明文指出,标准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订定,危险性行为的范围,“指未经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且经医学评估有重大传染风险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为”。

全案缘於,A男明知因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HIV)而罹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俗称爱滋病),竟予以隐瞒并於106年5月22日至同月24日,在住处数次与B男互为口交,A男并另对B男性交。

检方起诉指出,B男事後经爱滋病筛检,呈阴性而未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检方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致传染於人而未遂罪嫌起诉A男。

一审判A男1年5月徒刑,但二审认为“危险性行为”的范围,应随着医学研究的进程与时俱进,资料显示“测不到病毒即不具传染力”及“无射精的口交实际传染HIV的风险为0”。

另外,A男在医院门诊纪录及医师证述服用药物後2周病毒量就会明显下降,服用1个月病毒量就可能测不到等情,认定A男与B男口交期的病毒量可能测不到,A男行为,在医学评估上,不具有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风险,不属危险性行为,改判无罪。

二审判决遭最高法院撤销发回,由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审理,今天宣判。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编辑:戴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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