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吉隆坡市政局公共工程与城市交通局前副高级主任沙布丁在被地庭宣判第二次无罪释放后哭泣。
法官:辩方成功挑起疑点
法官罗斯纳阿育指出,基于辩方律师成功挑起合理疑点,因此法庭宣判沙布丁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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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告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下面对的两项控状,罪名不成立。”
此案的主控官是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沙布丁的代表律师则是特瓦安德然。
在今年7月4日,辩方在传召了包括沙布丁在内的5名证人后出庭供证后,结束自辩阶段。
高庭是在今年3月24日,撤销地庭宣判沙布丁两项涉贪无罪的判决,并谕令沙布丁需为自己涉贪的两项指控进入自辩阶段。
根据控状,沙布丁被指从承包商王美君(音译)收受20万令吉的贿金,以发出工作准证,因而面对两项贪污控状。
第一项指控指沙布丁于2018年6月9日,在国际山庄的第二中环公路添油站的便利店进行。第二项指控他于2019年1月17日,在他位于安邦优景柏兰岭的住所犯下罪行。
沙布丁因而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下被控,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24(1)条文下被治罪。
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的监禁及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较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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