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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pm 11/04/2023

致命车祸

沈可婷案

致命车祸

沈可婷案

上诉庭:虽同情死者但须讲证据“致命车祸并非责任都在司机”

上诉庭:虽同情死者但须讲证据“致命车祸并非责任都在司机”
上诉庭法官拿督哈达丽雅。(取自联邦法院官网)
上诉庭:虽同情死者但须讲证据“致命车祸并非责任都在司机”
沈可婷(左二)上诉得直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向8名死者家属道歉,也首次道出自己6年来的心情。(蔡伟传摄)

(布城11日讯)上诉庭三司对事故中8名死者的家属表示同情,但三司指出,案件的判决必须依法进行,依据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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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之一的拿督哈达丽雅在念出判词时指出,法庭必需是在发现司机(沈可婷)有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司机有罪。

“这就是法律的立场。不能说发生致命事故,司机就一定要承担责任,这不是法律立场。”

她说,因此,在本案中,上诉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师)提出的论点是,当中是否出现数罪并诉(Duplicity)的性质。

哈达丽雅进一步说,高庭法官对沈可婷作出的罪名成立判决是不能成立的。

她指出,这是因为控状存在数罪并诉性质,以致控状出现缺陷以及没有表面证据。

哈达丽雅指出,刑事程序法典163条文阐明,不同的罪行必需分开控状,但此案中一个控状出现2项罪名,即鲁莽或危险驾驶。

“因此,在本案中,控方提出的这项控状,违反了刑事程序法典163条文的规定。

“我们不能同意控方的论点,即数罪并诉不会损害和不会导致上诉方(沈可婷)被误判。因为每项控状的本质是不一样的。”

“这并非形式上的缺陷。这涉及控状的本质。”

她说,沈可婷必须知道所面对的控状。

哈达丽雅进一步说,在推事庭的自辩阶段中,辩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师)就鲁莽和危险驾驶罪进行陈词,而控方则针对鲁莽驾驶进行陈词,确实存在混淆。

“在法律下,数罪并诉或控状存在缺陷会带来什么影响?”

她引述判例指出,不符合刑事程序法典163条文的控状,皆是不合法的。

哈达丽雅说,因此高庭法官裁定沈可婷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下罪名成立,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控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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