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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00pm 01/03/2020

律师公会主席:是否提呈不信任动议·议长拥决定权

大马律师公会主席阿都法立(照片来源:脸书)
大马律师公会主席阿都法立(照片来源: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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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日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阿都法立指出,议长拥有决定权是否批准以敦马哈迪为首的希盟在国会针对新任首相提呈不信任动议。不过,他认为,在民主制度下,议长不应否决任何人在国会提呈的不信任动议。

他今日接受星洲日报电访时表示,任何国会议员都能向首相提呈不信任动议,议长会决定是否批准动议。

“任何议员都可以提呈动议,他们可以以个人或团体的方式提呈。”

他坦言,倘若有关动议是非紧急动议,议长有绝对的权利驳回动议。

“不过,在民主情况下,议长不应否决此动议。”

阿都法立表示,由于国会已定在3月9日召开,预料不会展延或取消。

“国会不一定要有内阁的情况下召开,首相辞职后,内阁就自动解散,如今新首相已经被委任,国会召开日期也已敲定,理应能继续召开。”

无论如何,阿都法立也认为,这是大马史上首次半途更换政府的情况,因此会否出现变化,还需根据宪法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他也认为,现任议长丹斯里莫哈末阿里夫的任期是到国会被解散前,因此出现更换议长的可能性也不大。

“除非被投不信任票,就能更换议长;但就如此前所言,这是首次发生的情况,一切还要依据宪法。”

根据记录,2008年7月国会反对党领袖拿督斯里旺阿兹莎曾援引议会常规第18(1)和18(2)条文,针对时任首相敦阿都拉,向国会提呈投首相不信任动议。

不过,当时议长丹斯里班迪卡以议会常规第18(7)条文驳回有关要求。

提呈紧急动议一定要符合三大辩论要求,即特定课题、涉及公众利益,及需要紧急辩论,而议长拥有决定权是否批准。

紧急动议要获批不易,多数是被议长在办公室内否决,而动议内容不会在议会厅内被念出。

联邦宪法43(4)条款阐明,一旦首相无法获得下议院多数支持,则他须辞职以示负责。无论如何,过去没有投首相不信任的动议成功通过,类似的动议甚至因议会常规的技术性问题,而没有机会提出。

【滚动报道】大马权力游戏第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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