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宣判:納吉七罪全部罪成



(吉隆坡28日訊)吉隆坡高庭今日裁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4200萬令吉SRC國際公司7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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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說,辨方無法提出合理懷疑來反駁所有指控,因此,他裁定被告面對的所有7項控狀罪成。
納吉從2009年4月至2018年5月擔任我國第6任首相,也是我國首名被控上庭,且表罪成立的前首相。他共面對7項控狀。
他是分別於2018年7月4日及8月8日,面對總額高達4200萬令吉的7項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的瀆職及洗黑錢兼失信控狀,包括1項在2009年反貪汙法令23條文下的濫權指控;3項在刑事法典409條文下被控的失信行為,及3項在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4(1)(b)下被控的洗黑錢指控。SRC是一馬公司(1MDB)前子公司。
針對納吉在2009年反貪汙法令23條文下面對的濫權指控,納茲蘭說,總的來說,根據其判斷,在考慮了本法庭提出的所有證據之後,辯方未能成功駁回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對被告作出的可能性假設,以及提出合理的疑點。
他指出,辯方未能對洗錢指控提出合理的懷疑,總結而言,控方已經成功在毫無疑點下證明了納吉的3項失信和3項洗錢指控,以及濫權的罪名。
莫哈末納茲蘭從10時18分開始宣讀口判詞,為時2個小時才結束。
罪成還有2次機會上訴
根據一般程序,高庭法官宣判納吉有罪,納吉還可上訴至上訴庭。
假若上訴庭維持納吉有罪的判決,他有權到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庭宣判納吉無罪,納吉則會被釋放,但控方可上訴至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將會是最後的審判階段,若納吉依舊被判有罪,將依據其罪行判決監禁或罰款;期間,納吉還可要求國家元首給予特赦(如公正黨主席拿督斯里安華雞姦案在2018年被特赦的情況),但在元首給予特赦前,納吉需執行坐牢的刑罰。
一旦聯邦法院判決納吉無罪,他將遭到釋放,其控狀也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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