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挑戰雪伊刑法違憲 | 法院:處罰非自然性行為 · 雪伊刑法條文違憲


(布城25日訊)聯邦法院九司今日一致裁決,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違憲,因此宣判該條文無效。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東姑麥潤為首的九司在今日宣讀判詞時指出,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允許對非自然的性行為進行處罰,這是違反憲法的。
ADVERTISEMENT
其他八司為上訴庭主席丹斯里羅哈娜、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扎哈、東馬大法官拿督阿邦依斯干達、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拿督娜麗妮、拿督扎巴麗雅、拿督王南吉和拿督斯里哈斯娜。
僅國會有權制訂法令約束
東姑麥潤指出,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所涉及的非自然性行為事項,只有國會有權制訂法令約束。
她表示,國會已經通過了刑事法典第377(A)條文,頒佈了一項聯邦法律,將非自然性行為定為犯罪。
她說,州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受限於聯邦憲法,非自然性行為事項已被納入在聯邦權限造表(Federal List),國會有權立法。
她指出,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的制定,屬於州權限造表(State List)第1事項的排除條款。
“因此,我們認為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的制定違反了州權限造表的第一事項,即規定州立法機關無權就已納入聯邦權限造表(Federal List)的事項制定法律。
條規與憲法不一致
“就此而言,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所頒佈的條規與聯邦憲法不一致,因此無效。”
此外,東姑麥潤指出,為避免疑義,馬來西亞的州立法機關有權針對和伊斯蘭教義有關的罪行制定條例。
她說,根據其他相關案件的裁決,伊斯蘭教義的定義是廣泛的,而不僅僅是僅限於伊斯蘭的五大支柱。
她指出,針對這類罪行立法的權力,受到憲法的限制。
她說,州權限造表第一事項中的“聯邦權限造表”字眼有違“聯邦法律”,這充分回應了答辯方的一般論點,答辯方的論點是州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未被納入聯邦權限造表內的法律事項。
受質疑條例下 非穆受歧視
此外,阿扎哈指出,申請方成功推翻了受質疑條例(impugned provision)在憲法上的合法性。
他說,答辯方爭辯指在同一個事項上,聯邦立法和州立法可以並存,以及受質疑條例在憲法上是有效的,但聯邦法院九司不認同答辯方的這番爭辯。
他說,以本案為例,申請挑戰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違憲的是一名曾被控涉嫌非自然性行為的穆斯林男子。
“控狀指這名男子在2018年11月9日和其他男子在雪州進行違反自然性行為;他在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下,被控上雪州伊斯蘭法庭。”
阿扎哈指出,在有關的控狀中,其他的男子包括了3名非穆斯林。
“如果伊斯蘭法庭宣判申請方(該名穆斯林男子)有罪,他可被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被判處最高3年的監禁,或最多6次的鞭笞,或任何懲罰的結合。”
相同罪行穆斯林刑罰較低
他說,另一方面是,受質疑的條例不適用於3名非穆斯林,伊斯蘭法庭對他們沒管轄權。
“這3名非穆斯林可在民事法庭被起訴,刑事法典第377條文適用於他們,並可面臨最高20年的監禁,以及罰款或鞭笞。”
他指出,在受質疑的條例下,很難否認非穆斯林會受到歧視,因在相同的罪行下,穆斯林面對較低的刑罰。
“基於所給出的原因,我作出結論,申請方成功地推翻了受質疑條例在憲法上的合法性。”
律師:州只能制定純屬宗教罪行條例
聯邦法院是在去年5月25日,批准這名男子,申請挑戰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違憲。
聯邦法院隨後在去年12月14日保留該男子的訴訟,即挑戰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違憲。
申請方的代表律師是蘇仁德拉、拿督瑪立、陳利恩(譯音)和鄭傑豪(譯音)。
答辯方是雪州政府和雪蘭莪伊斯蘭理事會(MAIS)。雪州政府的代表律師是拿督沙林、諾依瑪瓦及胡斯娜;雪蘭莪伊斯蘭理事會的代表律師是哈利瑪和阿茲蘭。
蘇仁德拉和瑪立在案件結束後,聯合發文告指出,隨著聯邦法院今日作出的上述裁決,清楚說明了州議會只能制定純屬宗教罪行的相關條例。
文告指出,這些罪行屬於伊斯蘭法庭的管轄範圍。
文告說,聯邦法院清楚說明,一種適用於所有人的普通刑法體系。
“另一個則是純宗教法的制度,針對罪行所制定的條例只能與宗教事務有關,這將確保法律在不受歧視的情況下被應用。”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