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掌管国会与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旺朱乃迪指出,由总检察署负责进行的总检察署和检控单位职权区分研究报告已经定稿,待报告完成后将会再度提呈给政府以作核准。
他昨日以书面分别回复祖国斗士党尤仑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慕克力和公正党双溪大年区国会议员拿督佐哈里的提问时说,该份研究报告已有定稿,也确定了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拟议修正案,有关报告中亦附加即将设立主控官办公室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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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若将两者职权分开,政府必须修改联邦宪法,因此,政府必须谨慎处理联邦宪法第145条文,即总检察长拥有裁量权,以及联邦宪法第138条文的司法和法律服务委员会。
“在还没确定总检察署和检控单位的职权区分会否存在限制,以及未确定要将主控官列为国会而非首相的管辖权下,一切必须等到研究报告提呈给政府才能定夺。”
他表示,有关将总检察署和检控单位职权区分的倡议是第11大马计划中期报告的战略之一,该倡议也被列入2019至2023年国家反贪蓝图(NACP)的第4.1.5项,相关研究也著眼于全球的最佳做法,并深入研究9个国家的检控系统和结构。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文,并没有阻止内阁成员受委为总检察长,只要该名人选符合联邦宪法第123条文规定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即作为公民和受委的10年内曾出任法庭的辩护律师,或者联邦司法和法律服务部门的成员。
他表示,我国过去有2名内阁成员曾出任总检察长,分别是丹斯里阿都卡迪尔(1963年至1977年)和丹斯里韩沙阿布沙马(1977-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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