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掌管国会及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旺朱乃迪指出,目前没有任何条规禁止国人携带手机进入投票站,或在投票站内使用手机。
他昨日以国会书面回覆民兴党古打毛律区国会议员依斯纳莱莎时说,根据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第5条文阐明,任何官员、书记、口译员、候选人、代理人和其他出席与选举事务有关的出席者,有责任确保投票资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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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抵触上述条文者,一旦定罪,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年或罚款不超过3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前,选委会已劝告选民勿使用智能手机拍摄选票,否则等同于将选票带出投票中心,而这项行为也可在选举犯罪法令下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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