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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10pm 22/02/2023

清真

冷冻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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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假清真肉案下判 冷冻公司及董事共罚160万

**已签发**全国:进口假清真肉案下判,冷冻公司及董事共罚1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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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22日讯)被控进口假肉的案件,历经两年审理,今日终于结案,品公司LY Frozen Food董事杨志强和其公司双双被判罚,其中,杨志强被罚款10万令吉,公司则面对150万令吉罚款,总计160万令吉。

此案今日共有4名被告,在新山地庭面对决;4名被告分别是:第一被告LY Frozen Food公司、第二被告杨志强(42岁,公司董事)、第三被告张金光(50岁,LY Frozen Food公司经理,),第四被告陈秀发(44岁,公司董事),则在潜逃中。(人名皆译音)

除了第一和第二被判罚,案中的第三被告张金光今日获无罪释放。

至于第四被告陈秀发,地庭法官法蒂玛裁决,一旦第四被告落网,案件将续审。

案件主控官团队以莫哈末沙菲安为首,被告代表律师为占里和法德里。

4名被告,皆面对7项相同的控状。

**已签发**全国:进口假清真肉案下判,冷冻公司及董事共罚160万
担任公司经理的第三被告张金光,获无罪释放。(陆家明摄影)

第一被告LY Frozen Food公司由杨志强代表上庭,并认罪。第二被告杨志强也在听完控状后,认罪。

在第一和第二项控状,指被告在2020年12月1日至3日期间,供应934箱和1550箱贴有澳洲清真认证的冷冻肉,因此触犯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清真认证与标志)第4(1)条文和第8b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在第三、第四和第五项控状,被告被控于上述期间,分别在148箱、786箱和1550箱冷冻肉,使用假清真标志,抵触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第5(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条文下被判刑,此条文与刑事法令第34条文同读。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六和第七项控状,被告未经一家澳洲公司同意,在1550箱和934箱冷冻肉类产品包装上,分别使用有关澳洲公司名字,触犯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第5(1)(c)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条文下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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