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3日讯)执业律师罗耀坤说,从法律角度概括来说,在第3方(即债主)申请宣判欠债人破产的个案上,须要经历各种特定程序,但先决条件是必须先取得法庭发出的判决,证明这项欠债。
他今日接受《星洲日报》访问时说,若是这项判决来自外国法庭,有关债主也必须向我国法庭宣誓和注册,证明有关判决合法,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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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欠债人也可向法庭申请庭令,以便暂缓执行债主经历的申请,但若欠债人无法取得暂缓令,债主则可继续其法律程序,并以有关法庭判决作为基础,通过代表律师向欠债人发出判穷通知书(Bankruptcy Notice)。
“若欠债人在接获判穷通知书后的8天内没任何回应,技术上来说,欠债人是‘犯下可被判入穷籍的行为’,等于默认的行为。”
他说,债主接着可向法庭入禀“债权人申请书”(creditor’s petition),要求法庭宣判欠债人入穷籍;这时,这项申请欠债人破产的事项,也会通报给报穷局。
他指出,一旦“债权人申请书”获得通过,法庭发出破产令(Insolvency Order),则表示欠债人正式被判入穷籍。
一旦判入穷籍 宪赋财产权利丧失
另一方面,罗耀坤说,简单而言,一旦被判入穷籍,一个人原本在宪法上享有的财产权利都会丧失。
他说,根据马来西亚的1967年破产法令,当个人欠债至少10万令吉,并无法偿还债务或资不抵债时,其债主或欠债人本身可向法庭申请,在法律上宣告欠债人破产。
询及个人被判入穷籍后,生活上面对怎样的限制时指出,他说,根据现有法律,被判入穷籍后受到的影响主要是以下7项:
一,破产者不可拥有任何动产或不动产,该些原属破产者的资产也会归政府(即报穷局)所有。
二,破产者不可出国,其资料也会交给移民局。
三,破产者不可购买奢侈品。
四,破产者若有工作收入,报穷局会把部分收入扣起充当还债用途(扣起的收入视个案而定),留下部分收入给破产人士应付生活基本开销。
五,破产者没有权利签署任何合约,即便签署了,也被视为无效。
六,破产者原有的银行户头被冻结,归报穷局,同时不能开设新银行户头。
七,破产者若要展开民事诉讼,必须获得报穷师的同意。
他也说,若面对以下3种情况,破产者也可向报穷局申请脱离穷籍。
一,超过60岁,没有收入失去还债的能力。
二,若生病如患上绝症,证明失去工作能力,无法还债。
三,破产者与债主达致协议(如欠债10万只有能力偿还5万,而债主同意也接受),在债主同意的情况下,破产者就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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