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禁養烈性犬傷人無論誰過錯犬主擔全責



(北京5日綜合電)中國最高法週一宣佈,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中國最高法院召開記者會公佈6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發佈會上明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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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新網報道,陳宜芳稱,2022年中國城鎮犬隻數量為5119萬隻。由於部分犬隻飼養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隻疏於管理,導致犬隻在衛生、安寧和安全等方面都影響到他人生活,由此引發了矛盾糾紛。尤其是,隨著犬隻數量不斷增加和犬隻品種增多,近年來犬隻傷人事件時有發生。
他說,通過公佈6個典型案例,希望切實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
他指出,其中一案例為狗主讓7歲孩子獨自遛犬,導致孩子未避讓不滿1歲的嬰兒造成嬰兒被犬傷害;另一案例中狗主的大型犬追逐他人導致他們受驚嚇摔倒受傷,這些案例既反映出飼養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會傷人”的僥倖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瞭解、不熟悉養犬法律法規、缺乏養犬文明的現實情況。藉助這些案例,最高法希望犬隻飼養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認識到自家“很萌很可愛”的犬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必須認真瞭解和學習動物飼養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
另外,也希望通過案例強化養犬有責、養犬負責意識。未按照規定飼養、管束犬隻,飼養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以金錢賠償為主要形態的民事責任,沒收犬隻行政責任等。民事責任方面,人民法院針對犬隻致損的特定場景和特定損失,正確認定侵權形態,合理界定損害類型,恰當確定賠償責任。
同時,希望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犬隻致害事件發生後,儘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是畢竟損害已經產生,被侵權人的權益已經受到侵害。簡單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劃分責任並非“上醫治未病”。防範和杜絕犬隻致損事件,應當抓好前端,加強管理,形成合力,切實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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