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一家米业公司前董事涉嫌向农业银行提交逾890万令吉采购大米的虚假发票,今日在地庭面对28项虚假索赔的控状时否认有罪,获准以10万令吉保外候审。
根据控状,菲克里阿布巴卡(58岁)被指身为菲克里米业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通过其公司职员呈交28张总额逾890万令吉的发票,以向农业银行的中介索取Trade Working Capital Financing Islamic融资便利,用于采购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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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相关发票是伪造的,该公司并没有采购大米。
他被指在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月16日,在吉隆坡一家商业大厦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此抵触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8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2)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多20年及罚款不少于索取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28张假发票涉款890万
被告也是该米业公司创办人的儿子。他也面对28项替代控状,被指在同时同地,使用28张涉及相同数额(890万令吉)的虚假发票。
在替代控状方面,他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47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典第465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多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来自反贪会的副检察司莫哈末法德里不建议法庭让被告保释,因为这是不可保释的罪行。
“如果法庭行使酌量权允准被告保释,控方建议28项控状的保释金为20万令吉,附加保释条件是被告每月一次到布城反贪会总部报到,并呈交护照予法庭,同时不可骚扰控方证人,直到案件审结。”
被告代表律师莫哈末依扎慕丁恳请法庭减低保释金,理由是其当事人要养家糊口,家人患有糖尿病。
“我的当事人昨日刚出院,之前因大脚趾骨感染而入院,同时他的经济状况也不稳定,无法缴交控方建议的保释金额。因此,恳求5万令吉的保释金,对附加的保释条件没有异议。“
地庭法官苏扎娜批准被告以10万令吉保外,附加保释条件按控方所建议,并择定案件3月25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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