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会须地主同意? 再益马力:警要求无依据


(吉隆坡20日讯)人民讨厌贪污秘书处法律顾问再益马力今日认为,金马警区主任提出该组织需获得集会地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做为集会条件,是一项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
也是捍卫自由律师团总监的再益马力发文告指出,人民讨厌贪污秘书处是于2025年1月15日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向警方递交通知,而金马警区主任于2025年1月17日回信,要求该组织获得集会地点的所有者或占用者的同意。警方声称这是依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第11条提出的要求,并将其作为第9条所述集会通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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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警方提出的这一条件感到惊讶,因为它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正如警方从通知中已完全知悉的,这次集会将在公共场所进行。集会将吉隆坡十合(SOGO)购物广场外开始,并前往独立广场。这些都是公众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第3条“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公共场所。”
他质疑,为什么警方要施加这些不必要且无关的条件?2012年和平集会法的目的是促进公众集会,而不是妨碍或阻碍它。
因此,该组织呼吁警方和政府根据联邦宪法第10(1)(b)条及2012年和平集会法所赋予的和平集会权利,让2025年1月25日的公众集会进行。“希望集会的人拥有这一权利;任何尊重民主的政府都不应该妨碍或阻止针对国家贪污问题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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