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打灵再也6日讯)新年期间收取的红包,是否须要向内陆税收局呈报缴税?如果不申报,会否面对法律上的风险?
根据我国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条文,应缴税的收入包括商业或职业所得、受雇所得、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及年金等。但一般长辈派给后辈的红包属于礼物,而我国目前没有“礼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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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一些华人雇主发给奖金外,也会在农历新年给员工红包,那或许就要厘清一些情况。
吉隆坡法律事务所ADIL Legal的管理合伙人阿末丹尼尔对网媒《WORLD OF BUZZ》说,以上法令虽然列明各类应纳税的收入,但红包一般来说不包括在此范围,因为红包属于“礼物”,而“礼物”并未在所得税法令有定义或提及。
他说,一般来说,“礼物”可被定义为“没有任何对价的自愿性金钱转让”或“纯粹出于个人原因免费赠送”,且不期待任何回报。
“换言之,如果红包是基于私人关系自愿赠送,且与受雇工作、商业活动或任何盈利行为无关,则个人无须报税,因为这些款项不属于应纳税收入。”
不过,丹尼尔说,如果红包的款项引起税收局的怀疑,包括担心纳税人可能隐瞒收入,则可能会要求收取红包者提供文件证明该笔款项非来自受雇收入。
他说,以上情况有时容易让人混淆,因为有些雇主发红包的时间与发放年终奖金的时间接近,而奖金是须要缴税的。
丹尼尔进一步说,有时凭口头解释并无法让税收局信服,反而可能让当局怀疑纳税人有意隐瞒收入。
“如果出现此情况,纳税人就须要提供发红包者的姓名。此外,若该红包是由雇主发放,则必须清楚说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和目的,并有相应记录。否则,雇主也可能需向税收局确认该红包纯属礼物,不是视为因工作而发给员工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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