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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6pm 19/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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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管理人协会:单位内涉不法活动 不应对付公寓管理机构

(吉隆坡19日讯)马来西亚警方仅仅因为管理层可能知道或怀疑有人在内进行不法活动,而随意援引刑事法典第120B(刑事串通)条文,针对共管机构(JMBs)、管理机构(MCs),以及在某种程度上,针对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公司采取法律行动。

该协会今日在文告中澄清,虽然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被委托负责共管产权的保养与维护、管理与行政工作,但他们并不拥有对这些私人单位内所发生活动展开执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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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警察不应仅仅因为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公司未能第一时间向执法当局提供线索,就将这样的法律负担强加在他们身上,甚至最终构成对他们的刑事责任。”

无权调查单位内活动

文告指出,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主要角色,乃是根据管理法规来管理、保养或维护共管产权,而不是充当执法机构。虽然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可以规范涉及共管产权的使用方法(例如安全、建筑保养与维护,以及如何遵守管理法规)。然而,针对私人居所内所发生的任何刑事勾当,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确实没有调查或提控之权力。

文告说,若要援引刑事法典第120B条文采取行动,鉴于该条文乃用来对付涉及犯罪合谋之罪行,这基本上必须至少有两人或以上,彼此愿意展开非法之勾当,或是以非法途径来达到合法之目的。

文告补充,若要在这个条文下让被提控者被法庭定罪,主控官必须证明被告具备以下心理状态:

●协议:两人或以上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协议或共识,彼此愿意共同展开非法之勾当;以及

●意图:他们之间必须要有动机,彼此愿意共同展开非法之勾当。

文告说,与其他罪行不同,任何援引刑事法典第120B条文所提控的罪行,即使他们最终没有共同展开非法之勾当,只要控方有办法证明这些人有共谋展开非法勾当之协议,这个罪名即可成立。

“然而,在缺乏这两个要素的情况下,任何试图援引刑事法典第120B条文来提控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甚至物业管理公司或保安公司之行动,最终将是徒劳无功的。这不仅浪费公款和政府的资源,甚至还会损害警防在打击这些诈骗活动方面的有效性及效率。

“虽然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愿意与当局合作以维护公共安全,但管理层确实无法对居住在私人单位内的居民,包括对他们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我们呼吁执法机构了解这些法律限制,并反过来与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合作,以确保更有效地执法及阻止更多新的犯罪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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