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银行职员控洗钱欺诈 不认6罪状20万保外


(吉隆坡19日讯)一名前银行职员涉嫌于2013年购买总额达80万8000令吉的股票犯下洗钱和欺诈罪,今日在两间地庭被控6项控状。
被告刘明东(43岁)分别在地庭法官诺玛依斯迈及苏珊娜面前,聆听6项控状后表示不认罪,要求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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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诺玛依斯迈聆审的地庭,根据控状,被告于在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在马六甲州马六甲拉也花园联昌投资银行通过王珠莉(41岁)和杨英盛(36岁)的户头,完成了总值80万8000令吉的股票交易,因而抵触3项间接参与非法活动收益罪。
被告所有罪行抵触了2001年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第4(1)(a)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罚款500万令吉或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另外,在法官苏珊娜面前,根据控状,被告在上述地点和时间以诈骗形式间接购买了MMC机构和客凯易(Cuscapi)股票,导致叶锦新(71岁)和胡德成(78岁)各买了一张价值30万3000令吉的支票,并持有不存在的“Axiata Global Berhad”定期债券,而该支票被存入了与被告串谋好的王氏股票交易户头内。
根据另一控状,被告在相同地点和时间以诈骗形式间接购买了斯渥系统(CWORKS)和OCNCASH股票,导致刘景强(68岁)购买了一张价值20万2000令吉的支票,并持有不存在的Axiata Global Berhad定期债券,而该支票被存入了杨氏股票交易账户。
被告因而抵触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第179(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82条文下受处罚,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及罚款100万令吉。
4月25过堂
法官择定案件于4月25日过堂。
此案由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副检察司莫哈末依扎负责主控。
被告代表律师阿查利向法官说,由于其当事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并且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给予良好配合,要求法官批准以最低保释金让被告保释候审。
法官最终批准在所有控状,允许被告以20万令吉保释金,另加一名担保人保外。(人名皆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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