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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58pm 07/05/2025

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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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少女案 | 男子上诉驳回 维持监12年鞭5下

强奸未成年少女案|男子上诉被驳回 维持监12年鞭5下判决
菲道斯(右)上诉被驳回,左为其代表律师莫哈末阿尼菲。(陈静慧摄)

(布城7日讯)三司一致一名27岁男子的申请,裁定维持地庭和高庭的判决,即罪名成立,判处12年监禁以及鞭笞5下,即日起入狱服刑。

这名男子是27岁的菲道斯,控状指他于2019年3月23日,大约半夜12时至中午12时,在雪州乌鲁冷岳一家酒店的房间内,强奸14岁的受害者。他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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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拿督阿末再迪、拿督莫哈末再尼和拿督诺琳组成的上诉庭上司,是在去年11月20日聆听了上诉人(菲道斯)的代表律师和答辩人(控方)的陈词后,在今日做出上述裁决。

菲道斯此前获准暂缓执行刑罚,并以1万2000令吉的保释金保外候审,因此三司谕令其刑期从今日算起。

莫哈末再尼念出判词摘要内容时指出,上诉人在此上诉中挑出了数个问题,首先是控状是否存在缺陷以及误导。

控状缺陷非实质性

他说,控状中日期和时间的缺陷并非实质性的缺陷,因此不会导致控状无效。

他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156条文,控状中案发时间出现的任何错误或遗漏细节,皆属非实质性,除非被告(上诉人)因此错误或遗漏而产生混淆。

他说,在强奸控状中,案发日期和时间并无不妥,除非上诉人并不在案发现场,或律师对此提出异议。

“无争议的是,上诉人曾与受害者入住控状中提及的酒店。上诉人在控状所提及的日期和时间,一直与受害者在一起。”

莫哈末再尼进一步指出,三司认同地庭与高庭的裁决,即尽管在身体检查中并未发现新的撕裂伤,这并不代表受害者未与上诉人发生性行为。

“这与第8名控方证人专科医生的供词一致。该证人表示,未发现新的撕裂或伤口并不代表没有发生性交行为。

“我们也强调,强奸是可以在受害者阴道没有撕裂或伤口,或没有精液的情况下发生的。”

他说,撕裂伤痕与精液仅属辅助性证据,而更关键的问题在于,上诉人是否曾将其阴茎插入受害者体内。

此外,莫哈末再尼指出,受害者的供词内容前后一致,受害者在与上诉人分开后,第一时间向母亲和执法人员表明自己遭强奸。

他说,没有确凿证据显示受害者有诬陷上诉人的动机;反之,是作为成年人的上诉人趁机对受害者行使不当行为。

“我们认为地庭法官的裁决是稳妥的,对上诉人施予的刑罚亦属合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地庭的裁决与刑罚。”

今日代表控方出庭的是吴少玮副检察司;上诉人的代表律师是莫哈末阿尼菲。

地庭是于2022年8月19日裁定上诉人罪名成立,判处12年监禁以及鞭笞5下。上诉人随后针对地庭的裁决向高庭提出上诉,高庭驳回上诉,维持地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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