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尼夫:纳入宪法 应统治者理事会委JAC成员



(八打灵再也10日讯)资深律师莫哈末哈尼夫建议建立新的司法委任制度,让统治者理事会(MRR)负责委任司法任命委员会(JAC)的成员。
他还说,JAC成员与运作也应该纳入宪法,这样就能依据宪法第41A和第43条文,让这个独立机构直接向元首作出任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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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制度下,我们不用担心有天某位掌权者会说‘我想要这个法官’,然后直接联络JAC而跳过一切程序。”
莫哈末哈尼夫今日在律师公会举办的“司法领导:维护任命程序的独立”论坛中表示,人们在谈论法官任命的其中一个争议是,首相在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委任中有过大的权力,即根据宪法,首相有提名首席大法官的权力。
他说,虽然JAC的成立是为了限制这项权力,但JAC法令依然赋予了首相委任9名JAC成员中5人的权力。
“若首相能委任JAC的多数成员,那整个提名过程就可能受操控。这就是制度的漏洞,我们应该从宪法的框架出发,重新制定一个符合本地需求的制度。”
应增成员确保独立多样性
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讲师拿督珊拉哈育认为,JAC应该增加3位或5位成员,以确保委员会的独立性与多样性。
曾任JAC成员的她说,9名JAC成员中,除了必定存在的首席大法官、上诉庭主席、马来亚大法官和东马大法官外,另外5名成员通常是4名资深法官,以及一名学术界人士。
她也建议,JAC应该被纳入到宪法,使其具有宪法地位,才能保障其独立与合法性。
“理想中,JAC应该是一个独立、公正、具备专业能力与诚信的机构。最关键的是,我们要让JAC成为真正具有决定权的任命机构,但要避免JAC被视为只是削弱首相权力的工具。”
“有些人会主张首相有实质任命权,JAC的建议只是辅助。但我们又要如何确保这份建议是实质性决定而非形式建议?那就是首相重新思考JAC权限的机会了。”
针对是否要让JAC成员交由国会委任,珊拉哈育表示,理论上这是好的,但实际上会变得过度官僚化,导致效率下降。
“就如法官的任命,如果每项任命都需经过国会特别委员会,那将变得很繁琐,所以我们在制定制度时需要兼顾理想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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