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山.公开执法单位调查报告


像赵明福这样备受瞩目的案件,虽然总检察长在公函中解释为何做出“没有进一步行动”的决定,但是如果一日不公开调查报告,公众的疑虑一日都不会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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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署是否享有绝对权力决定提控某人?答案:是!既然如此,总检察署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答案:证据的多寡,以及证据的含金量。可惜的是,我们并没有任何仪器或方程式可以进行这方面的数字计算。
好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那就是能够完完全全证明这个刑事案就是涉嫌者所干的,没有他人。如果有这样的证据,而且数量甚多,那么总检察署几乎肯定可以立案,因为涉嫌者入罪的机率可能超过90%。
这时涉案者将会成为被告。被告的辩护律师为了要协助被告脱罪,必须卯足全力挑战总检察署提出的证据,质疑证据的合理性,尽力挑起合理的疑点。如果总检察署从警方得来的证据固若金汤,那么辩护律师就无法挑起任何合理疑点。
吉隆坡高庭在6月12日针对首相安华前助理尤索夫贩毒和持有假枪(本文称“尤索夫案”)案裁决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承审法官裁定,检方未能出示可靠证据,以证实上述两项控罪的所有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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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在尤索夫案宣判控方提交的证据无法在表面上定罪。意思就是,在控方提呈的证据与证人,经过控辩双方的来回盘问之后,如果被告选择沉默,法庭还是不认为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有罪。换句话说,控方提出的证据薄弱。
问题的关键是,到底控方,即总检察署,如何衡量手上的证据是否足够?总检察署必须检讨,为何当初没有要求警方加强调查、收集和提供更多的证据,以强化他们控告涉案者?到底有多少宗案件就是因为这样而让被告当庭释放?
一名专业的检察官在处理一宗刑事调查案件时,不管案件严重与否,或者是涉及的人事物复杂与否,该案件的档案一般来回总检察署和调查单位好几回。原因是总检察署一开始未必满意警方的调查素质、方向和速度,例如总检察署认为他们如果要提控某人,他们可能还缺乏一些重要或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或许对他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总检察长多次表明,联邦宪法和刑事程序法典也有规定:决定是否要提控某人,依靠的是调查机构,如警察、反贪会等所提呈的证据。此外,总检察署有载量权决定以什么法令,在哪一个法庭决定要提控某人。最后,总检察署也有权力决定是否要终止提控某人。
和尤索夫案一样,在赵明福案,总检察长必须解释为何他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控告相关的涉案人士?到底警方的调查报告显示了什么?像这样备受瞩目的案件,虽然总检察长在公函中解释为何做出“没有进一步行动”(NFA)的决定,但是如果一日不公开调查报告,公众的疑虑一日都不会消除。
这不只是赵明福案件,包括消防员莫哈末阿迪因公殉职一案也是如此。事到如今,关键的已经不是为何总检察署没有控告相关人士,而是到底执法单位怎样调查这些案件?我的看法是,现在最能够解除公众疑虑的就是公开执法单位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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