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驳回修改控状陈情书 越南女子撞死恒毅生案9月审



(槟城19日讯)越南机女司机被控撞死18岁恒毅毕业生案,随着法庭驳回被告申请修改控状的陈情书,法官今日把案件定于今年9月开审。
控方律师丹尼尔副检察司今日在法庭上指出,被告通过代表律师提呈的陈情书已遭到驳回,要求法庭择定审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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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此案共有6名证人,即3名警方证人(查案官、负责逮捕的警员和摄影师),另外3人则是投报人(公众)、电脑验车中心(PUSPAKOM)职员和医生。
推事纳德拉顿随即把审讯日定在9月8至10日(周一至周三)以及17至18日(周三至周四)的上午11时共5天,届时必须确保所有证人出庭供证。
同时,基于被告的丈夫可协助翻译,因此法庭不需为被告申请越南语通译员。
死者的父亲庄福仕(55岁)、母亲郭菁君(48岁)与两名姐姐今日也现身法庭。家属的代表律师为阿文山达南。
此案发生于今年2月19日晚上,导致恒毅毕业生庄恺桁死亡及黄启恒受伤(皆18岁)。被告阮金英(NGUYEN THI KIM OANH,译音)于今年3月27日在乔治市推事庭面控。
控状显示,她被指于今年2月19日晚上9时48分,在槟岛日落洞一带驾驶本田爵士汽车期间,在导致醉意的饮料的影响下无法控制汽车,造成庄恺桁死亡及黄启恒受伤(皆18岁),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a)条文和第44(1A)(a)条文。
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a)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10至15年及罚款5万至10万令吉;在第44(1A)(a)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7至10年及罚款3万至5万令吉。
被告当时对控状皆否认有罪,法庭准许被告以2万令吉保外候审,必须获得两名大马人担保。在案件审结前,被告的护照将被法庭扣起,驾照暂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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