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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47pm 19/06/2025

伊斯兰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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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姐妹组织

伊斯兰裁决理事会

再娜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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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3对1撤雪伊裁决 伊姐妹组织非异端

罗扎娜依萨(前排右二)带领伊斯兰姐妹组织成员在司法宫外欢呼胜诉和共享喜悦。(蔡伟传摄)

(布城19日讯)今日以3对1票,裁决)和联合创办人上诉得直,撤销雪兰莪州于11年前向该组织发出的伊斯兰裁决,将它标签为“背离”的决定。

作出多数票裁决的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和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莉妮。持异议的是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布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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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雪州伊斯兰裁决理事会宣布伊斯兰姐妹组织以及任何持有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立场的个人或团体,为“偏离且违背伊斯兰教义”。

东姑麦润(图取自联邦法院网站)
麦润:公司不能信奉伊

东姑麦润在裁决中指出,根据对上述伊斯兰裁决第1至第4段内容得出的结论,并依据高庭以往的裁决,信奉伊斯兰的人只能是真实的人类,而不是法人,如公司。

上述伊斯兰裁决的第1至第4段内容,分别阐明:

(1)伊斯兰姐妹组织以及任何持有宗教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思想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都是偏离且背离伊斯兰教义的;

(2)任何含有宗教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思想内容的出版物,必须查禁,并可没收;

(3)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审查所有被视为违背伊斯兰教义与伊斯兰法的社交媒体内容;

(4)任何持有自由主义和宗教多元主义思想的个人,必须悔改并回归伊斯兰正道。

东姑麦润指出,根据对宪法条文的诠释,只有真实的人类才能宣读信仰宣言、进行礼拜、在斋戒月守斋及完成朝觐,这些都是伊斯兰的基本宗教支柱。

她说,结论是,一家公司不能“信奉”伊斯兰,因此不能被合法地归类为伊斯兰裁决中所指的“信奉伊斯兰的人”。

她进一步指出,公司、组织或机构必然是由个人推动的。

“任何对公司、组织或机构的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如果其行为违反了上述伊斯兰裁决,该个人仍然受到上述第1段和第4段的约束。”

伊裁决明确区分个人与公司

她说,这在伊斯兰裁决中非常明确,同时也明显区分了个人与公司。

东姑麦润指出,因此,不存在公司、组织或机构可以对违反该伊斯兰裁决的行为不负责任的情况。

“对任何违反该伊斯兰裁决的行为,责任应由推动该公司、组织或机构的个人承担。”

她指出,这观点得到上述伊斯兰裁决第4段的支持,该段仅要求任何持有自由主义和宗教多元主义思想的个人悔改并回归伊斯兰正道。

“为了避免被误解,我们重申,我们并未对该伊斯兰裁决的内容作出任何评论或发表任何意见,尤其是关于其措辞:‘自由主义和宗教多元主义思想是偏离且背离伊斯兰教义的’以及‘任何持有自由主义和宗教多元主义思想的个人,必须悔改并回归伊斯兰正道’。”

她说,因为这些内容属于答辩方(雪州伊斯兰裁决理事会、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和雪州政府)的专属权限范围。

“我们因此推翻高庭和上诉庭的判决,批准上诉方上诉得直,并裁定有关伊斯兰裁决中涉及组织与机构,以及涉及联邦机构权限的部分无效。”

娜莉妮(取自联邦法院网站)
若2对2须重审 今3对1没问题

鉴于此案裁决票数是3对1,因此虽然此前是由5名法官聆审,在一名法官退休后,仍可由剩余4名法官继续作出有效的裁决。

此上诉案此前是由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5司聆审;其他4司分别是阿邦依斯干达、娜莉妮、阿布峇卡和拿督阿都卡林。

然而,随着阿都卡林已在今年4月退休,因此今日判决是由剩余的4名法官所作。

尽管是4司裁决,不过这是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78条文所规定的法定人数。

有关第78条文规定,如果有关案件的法官团队仅剩2人,只要裁决一致,仍可继续诉讼并裁决。不过,法令也规定,若仅剩的2名法官在裁决中意见不一,则案件需要重新审理。

在此案中,如果剩余的4名法官,在裁决中出现2对2的现象,那么案件将得重审。

阿邦依斯干达(照片取自联邦法院网站)
阿布峇卡(图取自联邦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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