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峰.交替控状并非“轻判保证”



律师的责任不是劝认罪,而是要确保认罪的决定,是出自被告充分理解的自愿选择。
很多人所谓的“法律知识”,其实都只是来自电影或电视剧里面的剧情描述,却忽略了这些影视作品,常常都会在“剧情需要”的前提下,被戏剧化。即便大题目正确,但细节描述却仍然是误导了没有读过法律的普罗大众。
承认或接受交替控状,往往会被演绎成为控辩方达成的“轻判保证”共识。但在现实世界里,显然并不是这么一回事。日前在马六甲法庭便发生一名被告在法庭上承认交替控状后,在得知需坐牢后突然反悔的事件。此一戏剧性转折,便反映出上述问题,被告可能误以为承认了交替控状后,就等于得到“轻判保证”了。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禁怀疑,辩护律师是否有详细地向被告解释交替控状的法律后果。所谓“交替控状”(Alternative Charge),虽常被视为控方对被告的“让步”或“减刑”机会,但实际上这仍然是正式的刑事控罪。接受交替控状即等同认罪,法庭是可以仍旧依法作出包括监禁在内的裁决。我们从被告的反应,可以看出他显然并未完全理解认罪后的可能结果。也就是被告预期的刑罚可能只是罚款,却未料仍需服刑一个月。
在任何案件的审讯过程,律师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事件中的法律援助律师代表被告承认罪行后,确实为其求情,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相关律师在被告决定接受交替控状认罪前,是否有全面告知被告认罪后,可能面对的所有法律后果,包括交替控状虽罪名虽然较轻,但仍然可能面对监禁的可能性。
我们从被告在闻判后表示“没有料到坐牢”,并企图撤回认罪,可见其对结果存在明显误解。而这种误解的发生,如果不是源自被告自身理解能力所限,就存可能是律师未能完全履行其告知义务所致。实际上辩护律师法律的职责,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最坏的可能结果”为前提,确保被告清楚每一步的法律含义,才可以避免被告在法庭上因认罪后果,与期望的刑罚落差过大而陷入慌乱。
虽然相关案件已进入判刑阶段,不至影响审判程序,但其过程留下的质疑,委实有必要成为司法辩护系统的重要反思。我们觉得如果是希望被告真诚认罪,配合法庭以节省司法资源,则律师更有责任确保被告完全理解“认罪”后可能面对的惩罚,哪怕是看似“轻判”的交替控状,也绝不能让被告误以为可以“无痛认罪”。
其实律师的责任不是劝认罪,而是要确保认罪的决定,是出自被告充分理解的自愿选择。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没有法律认知的普通人,不会抱着看过几部法律电影,就自以为“知道法律”地接受其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的法庭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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