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居家服刑司法检讨案| 沙菲宜:总检察长未遵守诚信义务



(布城9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主张,纳吉已超越其法律义务,主动向法庭提交所提及的特赦附录,反而是总检察长未遵守诚信义务。
他说,如果当时总检察长承认有关特赦附录确实存在,那么纳吉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则能更早在高庭获得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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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是在2024年7月3日驳回纳吉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因法庭发现支持纳吉主张的4份宣誓书,都属于“道听途说”。纳吉随后针对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并申请纳入新证据,即所提及的特赦附录。
在1月6日,上诉庭以2对1票的裁决,批准纳吉的上诉申请,向他发出准令,以在寻求证实前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发出的特赦附录是否包括允许他居家服刑一事,展开司法检讨。
在4月28日,联邦法院向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发出准令,以针对上诉庭向纳吉发出的司法检讨准令,提出上诉。
以丹斯里哈丝娜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日继续聆审此上诉案。另二司为拿督扎芭丽雅和拿督哈妮芭。
沙菲宜在陈词时主张,有关“在高庭审讯期间是否未尽应有的努力取得上述特赦附录”的问题,并不是争议焦点,因为答辩人(纳吉)的儿子拿督莫哈末尼查已确认,由于该特赦附录在相关时间属于机密文件,他们无从取得其副本。
莫哈末尼查在宣誓书中承认曾提交过多项请求,但并未获得苏丹阿都拉的御准,直到2024年12月2日获得苏丹阿都拉的同意,使用有关的特赦附录。
沙菲宜指出,答辩人已尽了应有的努力,尝试确认特赦附录的存在。
他主张,上诉人(总检察长)在回复莫哈末尼查的宣誓书时,采取了积极行动,因此有义务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真相,并进一步回应争议焦点。
“然而,上诉人却选择含糊其辞,这有违其诚信义务,尽管上诉人掌握了所提及的特赦附录(该特赦附录当时是致予总检察长的)。”
沙菲宜指出,很明显,上诉人现在改变说法,声称当时根本没必要回复宣誓书。
“但问题是,既然上诉人说没义务回复,那上诉人一开始为什幺还特地提交了回复宣誓书,还申请延长时间来提交呢?”
沙菲宜指出,答辩人主张,若公共机关在司法检讨的准令阶段提出抗辩,该公共机关即富有极高程度的义务,须全面而公正地披露所有相关资料,即使该资料对自身立场不利。
他进一步主张,既然上诉人选择在司法检讨准令申请阶段提出抗辩,诚信义务的这项原则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
“这也包括在纳入新证据申请中,对任何形式的宣誓书作出回复。”
他说,诚信义务是一项公共机关应当履行的责任,尤其因为它们有责任协助法庭,全面且准确地说明所有与法庭需裁决事项相关的事实以及所需的资料。
2022年8月23日,纳吉因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被判入狱,被监禁在加影监狱。
特赦局于2024年2月2日宣布,纳吉获准刑期减半,从原本的12年减至6年,而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交付罚款,监禁刑期则增加一年。
2024年4月1日,纳吉向高庭申请准令,以在寻求证实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发出的特赦附录是否包括允许他居家服刑一事,展开司法检讨。

总检察长确认特赦附录存在
三司:“新证据”课题无意义
此外,在代表总检察长陈词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回复沙菲宜陈词之前,三司向他确认,针对所提及特赦附录的存在,总检察长是否没提出异议?
三苏博哈山回答是的,并指总检察长在7月2日的聆审中,已确认有关特赦附录的存在。
在7月2日的聆审中,总检察长陈词时指出,他不否认有关特赦附录的存在,但其真实性及有效性是存在质疑的,因此有关特赦附录不该被纳为呈堂证据。
针对三苏博哈山的回答,哈丝娜表示,既然总检察长已确认所提及的特赦附录确实存在,因此已无须再争辩所提及的特赦附录是否为新证据。
扎芭丽雅则说,若继续审理关于“新证据”的课题,是毫无意义的。
哈丝娜指出,此案应发回高庭进行实质性审理。
三苏博哈山对此回应指,“新证据”的课题并非毫无意义,因为提呈新证据的标准尚未达成。
他说,沙菲宜所引述关于公共机关须履行诚信义务的判例,也不具相关性。
他指出,具体的陈词内容将依赖于已提交的书面陈词。
在三苏博哈山表示不继续口头陈词后,哈丝娜表示,另择日期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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