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达因遗孀司法检讨案 高庭812裁决



(吉隆坡11日讯)高庭择定在8月12日,裁定是否批准已故前财长敦遗孀杜潘纳伊玛的司法检讨申请。
纳伊玛因要求将被控未遵守申报资产案件提交高庭审理被驳后,入禀吉隆坡高庭提出司法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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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日在聆听副检察司罗晋豪(译音)和纳伊玛代表律师拿督古迪亚星的陈词后,择定在8月12日作出裁决。
纳伊玛是在去年1月23日被控未遵守通知书,以申报其资产,其中包括Iham大厦,以及其他数项位于吉隆坡和槟城的资产。
她被指抵触反贪会法令第36(2)条文,罪成者最高可被判监禁5年和罚款10万令吉。
纳伊玛是在去年2月29日入禀申请,寻求将涉及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0(5)(须如实告知所有信息)、第36(2)(未遵守通知书)和第62(抗辩声明)条文,以及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32(3)(b)条文(须告知所有信息)的法律问题,提交高庭定夺。
纳伊玛主张,第30(5)条文违反她免于自证其罪以及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力。
惟,地庭驳回申请,并指纳伊玛的申请并无依据,因为此案并未挑起宪法课题。
另外,罗晋豪在稍早前向法庭表示,第30(5)条文具有法律效力,并称该条文的目的是为了强制让协助贪污调查的人说出真相。
他说,纳伊玛是以证人身份被反贪会传召协助调查达因的案件,因此没有“保持缄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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