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2团体司法挑战 促撤强制展示药价规定



(八打灵再也31日讯)继1名全科医生与7个医疗组织申请司法复核准令后,再有2个团体入禀吉隆坡高庭,挑战私人医疗机构强制展示药物价格的规定。
雪隆私人执业医生协会(PMPASKL)和Medipulse Healthcare私人有限公司,昨日正式向高庭申请司法复核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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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造把卫生部、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和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根据入禀文件,雪隆私人执业医生协会和Medipulse Healthcare指出,这项政策违反2011年价格管制及反暴利法令,因为医生所处方的药物,并不被视为该法令下所界定的“商品”。
他们也认为,该规定忽视1956年医药(广告和销售)法令(290法令)第4B条文中,对药品广告的规范。
雪隆私人执业医生协会名誉秘书郑志雄在宣誓书中表示:“我认为,该项(展示药价)指令已超越整个卫生监管框架的权限。”
他强调,郑志雄也强调,在宣布相关政策前,政府并未进行充分和妥当的咨询程序,也未进行比较性研究。
在此之前,普通科医生赛夫巴哈里阿末和7个医疗组织,包括大马医药协会(MMA),已率先提出类似申请。
其余6个组织分别是沙巴私人执业医生协会(APPS)、大马功能与跨科医学促进会(Maafim)、大马穆斯林医生协会(Perdim)、大马私人执业医生联合会(FPMPAM)、马来西亚私人牙科医师协会 (MPDPA)和砂拉越私营医生协会(SPMPS)。
他们与雪隆私人执业医生协会和Medipulse Healthcare一样,把卫生部、内贸部和政府列为答辩人,并要求法院撤销强制展示药价的规定,并在司法复核结果出炉前暂缓执行。
申请方声称,这项根据价格管制及反暴利法令(723法令)第10条文所颁布的规定,超越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长的权限。
他们主张,该法令第10条文不适用于由医生开具和使用的药物,因为这些药物已由1952年毒药法令(366法令)第19条文做出规范。
根据新规定,私人医疗机构须清楚列明处方药、非处方药、传统药物和保健品的价格。
自政策宣布初期,不少医疗组织就表态反对,强调药价透明应归属1998年私人医疗机构与服务法令管理,并应暂缓执行,待审查普通科医生的诊疗费架构后再作决定。
尽管面对医疗组织的法律挑战,卫生部长拿督斯里祖基菲里昨日表明,这项政策仍会持续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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