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视为营业收入 加密币所得收入须缴税


(吉隆坡29日讯)财政部强调,在马来西亚的所有数字加密货币相关活动,如交易、挖矿及兑换所得的收入,皆属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条文下的应税收入。
财政部指出,这是因为数字货币被归类为商品,可视为营业收入的一部分,而这项规定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内陆税收局也已发布相关指引,明确规范加密货币交易的税务处理方式,包括对其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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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是在昨日上载至国会网站的书面答覆中补充,本地服务供应商的数字服务早已受2018年服务税条例规范,而自2020年1月1日起,来自海外供应商面向大马消费者的数字服务同样需缴纳服务税。
“这项措施旨在扩大税基,并确保本地与海外服务供应商之间享有一致的税收待遇。鉴此,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服务,不论由本地或海外供应商提供,皆需依据规定的服务分类及条件缴纳服务税。”
财政部是针对行动党峇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的提问作出回应,林冠英质疑,国际加密货币平台Luno Malaysia在2019至2024年间创收高达2亿5400万令吉,却仅缴税380万令吉。
财政部就此事回应说,Luno Malaysia于2015年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注册,并于2019年获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提供比特币及以太币等加密货币的买卖及存储服务,也推出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伊斯兰质押”产品。
公司所得税非单纯依总利润计算
针对税额,财政部解释,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并非单纯依照总利润,而是需在扣除允许的支出与特定税务优惠后,对应税收入征税。
“任何公司或纳税人缴付的实际税额属于高度机密资讯,并受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8条文保障,这项保密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旨在让纳税人对税务申报保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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